如果“不当得利”是银行呢?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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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12月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银行工作人员将储户300元的存款误存入49000元,要求储户返还时被拒。银行将存款人告上法庭。12月5日,甘肃省酒泉市宿州区法院清水法院开庭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法院认定客户不当得利,不当得利部分应返还银行。这个案件在网民中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一些网民认为,银行规定“任何人不得离开柜台”,但实际上只有存款人被任命,而不是自我约束,这是一个霸王条款。对此,律师们表示,不当得利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没有责任离开内阁”只是银行的单方面声明,没有法律效力。

这样的司法判决符合公平正义的相关原则。所谓“无论谁不能从他人的损害中受益”,事实上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根据民法的一般规定,“因为他人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不正当利益,遭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他返还不正当利益””

尽管如此,仍有许多网民对此颇感愤愤不平,并再次提及熟悉的“无责任离开柜台”银行规定,指出面对“不当得利”等纠纷,相对弱势的储户往往在强势银行面前得不到真正的平等和公平待遇。一旦是银行获得了“不当得利”,储户就很难要求银行顺利“返还不当得利”,银行常常以不负责退出内阁为由拒绝这一要求。

因此,目前,除了强调“没有人对离开内阁负责”没有法律效力之外,有必要用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以确保银行在此类纠纷中不敢“没有人对离开内阁负责”。例如,当银行被怀疑“不当得利”时,它将不再简单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而是要求银行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例如“为未获得不当得利提供证据”在现实中,由于银行的强势地位和独特的技术优势,银行实际上具有较强的证明能力,而存款人的证明能力是薄弱和有限的。即使银行知道“不当得利”,也需要依靠银行提供的监测和相关信息来证明。在这种背景下,在不当得利纠纷中,颠倒相关举证责任,允许银行承担更多举证责任,符合“以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为重”的公平正义原则

此外,处置“不当得利”的相关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例如,在强调“不当得利需要返还”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和细化制度中发生不当得利的原因,以便更加公平合理地平衡当事人的责任。在上述事件中,虽然存款人从银行的误操作中“不义之财”,但银行首先犯了错误,在返回的过程中,存款人也有一定的损失和成本,如时间和精力等。因此,无论根据民事纠纷中的“过错归责”原则还是普通人情,银行也需要对自己的过错和给储户增加的各种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储户必要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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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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