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封存了再审申请,但法定代表人签字撤回。意见完全相反。你会听谁的?(有8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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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法定代表人

阅读提示

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阶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分别向法院提交文件,说:再审申请的公章是别人盖的,我们公司不想申请再审,我们要撤诉!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裁决反映了这一有趣的景象。

不是唯一的,高大商的上市公司也有类似的尴尬情况。2017年底,上市公司新日恒利公司被其控股子公司博雅干细胞公司申请仲裁。新日恒利公司发布《重大仲裁公告》后,引起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质疑:为什么子公司要对上市母公司申请仲裁?孙日恒力公司保持对博雅干细胞公司的控制吗?新日恒利公司尴尬地回应说,仲裁申请书上的公章是由博雅干细胞公司总经理安排的员工加盖的(有关此事的详情,请参见本文的延伸阅读部分)

类似场景也出现在我们律师团队亲自处理的一个案件中。本案中,一家公司在一审中胜诉,但在二审中,法定代表人与另一方秘密签订了和解协议,并立即撤诉。当公司发现已经做了什么,它只能忍气吞声,承认自己运气不好。以上

的生动案例表面上是关于谁持有公司公章和谁持有法定代表人,但它们也揭示了同样的问题:谁有权决定公司是否应该在公司不同股东之间提起诉讼,或者在公司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提起诉讼。谁有权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因此,这样的案例一个接一个地突出了公司治理中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公司控制权问题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成败可能关系到公司或股东的亿万产权、企业家的个人命运和企业的生存。因此,企业家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不仅要提前做好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还要管理好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防止重大利益受到其他股东或公司高管的侵害。

案情摘要

1、于今世福有限公司因与华龙公司、于今公司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期间,金隅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岭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称本案再审申请是金隅食品公司股东王某擅自形成并加盖公司印章的。金隅食品公司不同意本案申请再审。

3日,持有金隅餐饮公司55%股份的华龙公司也向法院提交了解释,称华龙公司作为金隅餐饮公司的大股东,从未同意本案申请再审,王某未经授权加盖金隅餐饮公司印章形成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未得到华龙公司的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允许金隅食品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然可以在诉讼活动中代表公司。因此,法院准许公司法定代表人撤回公司的再审申请。总结

实践经验

1,法定代表人当然有权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也有权代表公司在诉讼内外签署各种文件,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必须慎重。

2年《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可考虑就有权决定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主体达成协议。特别是对于业务类型相对简单、不容易发生诉讼和仲裁的公司,公司章程可以直接规定,公司提起的所有诉讼或仲裁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对于容易发生各种诉讼和仲裁案件的大公司,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只有当提起诉讼或仲裁涉及公司的重大利益,或间接影响公司未来的经营和发展,或存在其他重要原因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才有权决定提起诉讼或仲裁。

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

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起诉其他组织由其主要官员提起诉讼。

法院第

号判决经审查,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的规定,应允许王俊岭作为金隅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撤回金隅食品公司的再审申请,这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源于辽宁金隅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辽宁华龙贸易有限公司的

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8)法民申字第51号[

]延读

1

上市公司新日恒利通过其子公司博亚干细胞提起仲裁的细节。1992年9月16日,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恒力公司”)发出重大仲裁通知,称博雅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公司”)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新日恒力公司归还贷款8000万元及利息。

事实上,新日恒利公司在2015年以现金购买了博雅干细胞公司80%的股份,博雅干细胞公司成为新日恒利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此,本案的仲裁实际上是子公司诉上市母公司,这有点尴尬...

上海证券交易所也迅速关注此事,并于2017年9月18日向新日恒利公司提出质询简而言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题是:谁决定博雅干细胞应该申请仲裁?2015年收购后,新日恒利是否获得了博雅干细胞的控制权?你失去对博雅干细胞公司的控制了吗?

信日恒利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给予回复。主要答复是指2015年收购后,新日恒利公司控制了博雅干细胞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然而,由于收购时签署的协议条款,新日恒利公司没有调整博雅干细胞公司的管理人员。但是,《博雅干细胞公司章程》并未明确规定诉讼和仲裁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权力,因此应是管理层的决策事项。公司总经理许安排员工在仲裁申请书上加盖公司公章,产生了子公司诉母公司的神奇场景。

以下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针对新日恒力子公司博雅干细胞仲裁申请的询函所进行的决策程序和决策主体。

博雅干细胞申请仲裁。

回复:根据公司收到的“仲裁申请书”,本次仲裁的申请人为博雅干细胞,并已加盖博雅干细胞公章。博雅干细胞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根据上述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不是经博雅干细胞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的事项,而是管理决策事项。

公司已于2017年9月21日致函干细胞公司及其总经理许,要求管理层对“申请仲裁时干细胞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决策主体”的相关信息进行说明同时,公司总经理陈瑞先生和独立财务顾问相关人员于2017年9月22日抵达博雅干细胞基地,就博雅干细胞的仲裁申请采访博雅干细胞相关人员经核实,博雅干细胞公司的公章由李毅的书和一名工作人员共同管理。许通过电话安排工作人员在仲裁申请书上加盖公司公章。

徐就公司贷款还款请求纠纷咨询了干细胞所有董事,所有董事均表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但是,博雅干细胞要求提前偿还公司贷款的仲裁申请没有征求相关董事的意见,也没有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15年以现金方式收购了博雅干细胞公司80%的股权,博雅干细胞公司成为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请补充并披露博雅干细胞收购完成后实施了哪些整合措施,收购目标是否已经实现,以及目前是否已经失去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

回复:收购后,公司对博雅干细胞实施了以下整合措施:

1,公司于2015年以现金方式收购了博雅干细胞80%的股份,并于2015年12月17日完成了工商变更

2,修改博雅干细胞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干细胞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人,宁夏新日恒利钢丝绳有限公司为3人,许为1人,无锡新富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为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推荐,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股东大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半数以上董事的出席是有效的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年12月13日和2015年12月13日,博雅干细胞2015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议案》和《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公司完成了博雅干细胞协会章程的修订和董事的遴选。根据本公司与许签订的《绩效承诺与薪酬协议》第七条,“承诺期内,双方应保持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业务及会计政策的稳定,不得对现状做出任何重大改变”鉴于以上情况,公司没有调整博雅干细胞的管理人员。

4。本公司要求其控股子公司根据基本内部控制标准和其他相关制度,按照《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纲要》(第一、二卷)、《内部控制手册》和《内部控制评价管理体系》的要求,完善部分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博雅干细胞将在2016年实施。

鉴于上述情况,本公司认为收购后,本公司通过上述措施实现了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

截至本回复日,公司持有博雅干细胞公司80%的股份,并任命了3名博雅干细胞公司董事。公司通过选定的董事行使股东权利和相关权利没有法律障碍,公司也没有失去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2017年9月27日,博雅干细胞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更换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议案。该提案已获董事会批准,并选举陈瑞董事为博雅干细胞公司新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公司依法行使股东和董事的相关权利,履行股东和董事的相关义务,继续加强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要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核实重组完成后干细胞是否仍由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控制,公司是否真正完成了投入资产的整合,并发表明确意见。财务顾问对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意见:经核实,重组完成后,新日恒利已根据相关协议和重组时的实际需要,完成了对收购的嵌入资产的必要整合。新日恒利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修改后的博雅干细胞公司章程控制了博雅干细胞。干细胞不受其前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许的控制。这位财务顾问要求上市公司采取措施加强对博雅干细胞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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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认为,在多起涉及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案件中,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登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登记尚未完成。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在诉讼中代表法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案件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内蒙古新荆煤业有限公司(原青铜峡新荆煤业有限公司)与宁夏金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2014)沈敏字第698号《新荆煤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仍为陈凤干》一案,陈凤干代表新荆煤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行为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本案一审中,陈凤干代表新井煤业公司参加诉讼,对其与金利泰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一事未提出任何异议。经对账,确认截至2013年10月19日,新井煤业公司欠金利泰公司投资分红合计人民币8075万元。双方共同请求法院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上述诉讼行为对新井煤业公司具有法律效力,不违反自愿原则。“

案件2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潮州发展公司、广州保税区李三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2017)高法第3378号撤销诉讼案”,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次潮州物资工贸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王建平,本案诉讼由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提起"因客观原因导致王建平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潮州市物资工贸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变更潮州市物资工贸公司声称张兆发是该公司的实际经理,声称可以代表该公司提起诉讼,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3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沈小芸与崔晓宏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15)沈敏字第1149号”诺亚公司是本案的法人,是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崔晓宏是诺亚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一审法院将崔晓宏列为诺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诺亚公司进行诉讼。它没有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沈小云声称崔晓宏代表诺亚公司参与诉讼是一个程序性错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4

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新华信托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安联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2014)民字第261号),认为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进行“变更”登记,但并不影响诉讼发生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起诉。”虽然该条没有规定“未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但也没有明确禁止。此外,2015年2月4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登记尚未完成。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此,在本案中,原审法院允许杨晓飞作为兴安联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没有违反《公司法》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案件5

株洲市奔驰汽车改装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与文勇、唐汉池辩称:“醴陵分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负责人是刘付运。因此,无论梅赛德斯公司股东大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是否有效,无论刘付运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取得梅赛德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否有效,无论刘付运代表梅赛德斯公司申请变更醴陵分公司负责人是否有效,刘付运均可在醴陵分公司负责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前代表醴陵分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裁定刘付运不是负责醴陵分局的主管人员。二审法院裁定刘付运不对醴陵分局负责。这项裁决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

案件6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安源燕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安建大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7)最高法第3977号”纠纷案,认为“大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起诉燕源公司时,燕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成委托律师代为应诉、辩护并参加庭审活动陈立成在委托书上加盖的颜元公司印章与备案的公章是否一致,不影响陈立成委托林欣、焦阳参加诉讼的决定。“

案7

江西鑫成建生投资有限公司、刘英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沈敏字第1130号”认定“郭建生作为鑫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向外界代表公司意志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以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直接承担,不违反鑫诚公司的自愿原则“

案件8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东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元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财富管理有限公司(2009)国投字第1068号”关于“元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邦签字并委托其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元兴公司参加诉讼”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根据元兴公司诉讼代表人的意见,二审判决认为,元兴公司表示可以办理《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的审批手续是正确的,元兴公司同意将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给元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邦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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