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遗嘱有效
有效遗嘱是指符合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违反《继承法》第19条和第22条以及民法一般原则的遗嘱无效,部分违反这些条款的遗嘱无效。公民的遗嘱是一种处理个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因此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遗嘱人必须有立遗嘱的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没有能力或能力有限的人没有能力真正表达自己,也没有相应的责任能力。他们的意愿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他们的民事活动无效,以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因此,《继承法意见》第41条规定:“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立的遗嘱仍然无效,即使他以后有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但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这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这一规定也充分说明了遗嘱人必须有立遗嘱的能力。
如何写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这方面,《继承法》第22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胁迫或欺骗下做出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如果遗嘱被篡改,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处分的财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其他财产的处分无效。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该条规定,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的个人财产,违反该条的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8条的规定,立遗嘱人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这部分遗嘱无效。
遗嘱不得取消无工作能力和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为缺乏工作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能力,没有生计来源或有生计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基本生计,剥夺他们的继承权就等于造成他们的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些人继承权的遗嘱是无效的。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7条的规定,遗嘱人没有保留无劳动能力和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只能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嘱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在遗产中的份额。被继承人死亡时,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这是因为死者死亡,抚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也将消失。然而,胎儿需要被抚养。保持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生长的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根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留给胎儿的遗产份额未予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的遗产中扣除。换句话说,其他继承人的继承只有在要继承的胎儿份额被扣除后才有效。
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是重要的行为,必须符合《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五种形式。否则,即使满足其他条件,遗嘱也是无效的。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原因,家庭财产继承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许多人仍然停止书写遗嘱等基本法律文件或不寻求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而是随意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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