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在试用期内辞职时,是否需要补偿培训费?招聘条件与招聘条件的区别

在试用期内,

要求支付培训费

,用于培训员工在试用期内离职。员工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赔偿金?典型案例:黄小姐在本市一家合资公司工作。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前6个月为试用期。上班后不久,公司安排黄小姐接受为期两个月的业务技能脱产培训。在

199的培训中,黄老师认识了她的同事李某,并与她进行了很好的交谈。在李某的劝说下,黄小姐拟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李某的公司工作。培训结束返回工作岗位后,黄小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黄小姐的要求。黄小姐仍然坚持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黄晓是受公司资助参加业务和技术培训的。培训刚刚结束,还没有为公司工作。也就是说,他提议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资助的培训不是浪费钱吗?因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可能的,但黄小姐需要补偿培训费,否则她不能离开。黄小姐认为,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培训商品的赔偿,所以她不愿意赔偿。

因此,争议被提交至劳动委员会在劳动调解中,双方意见不一,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决定,不支持本部门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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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要提前几天

律师评论说,

致力于培训新人和帮助新人茁壮成长,这是企业良好的初始形式。然而,在当今双向选择的人才市场中,如果一个企业想在试用期内花很多钱培养人才,就必须三思而后行。一些企业“聪明地”同意接受业务培训的员工在试用期内离职时必须支付培训费。或者一些企业经理对“服务期”有一些一般的理解,非常自以为是,同意在试用期内接受业务培训的员工的服务期……这些控制措施是不可取的。

因为员工在试用期内有权随意终止劳动合同,不受补贴和培训商品使用协议的约束,也不受服务期协议的约束。只要提前三天通知企业,他们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直接离开。对此,原劳动部《关于处理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批复》(劳动部发布

)由此表明,劳动委员会在上述案件中未依法支持公司的仲裁请求是正确的。即使公司为新员工支付培训费,在试用期内行使员工的单方终止权也没有害处。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试用期内的员工仍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毫不犹豫地离开。

雇主在投资员工培训时需要仔细选择培训对象,不要轻易对员工进行试用期培训。如因特殊原因必须立即对新员工进行特殊专业培训,可与员工协商缩短试用期,即提前终止试用期,从而消除员工行使任意终止试用期权利并提前三天通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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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要提前几天

招聘条件是否与招聘条件相同?

典型案例:谢某看到一家公司招聘外贸业务员的广告。条件是:1 .学士学位,2。大学英语六级,三级。女性,28岁以上,3年以上工作经验,4岁。没有犯罪记录谢去应聘,面试顺利通过。他加入了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

在工作中,公司发现谢某的英语口语不足以与客户进行英语交流。认为谢某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经过两个月的试用期,公司以谢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谢某认为自己符合招聘广告中的所有要求。该公司的做法毫无根据。他申请了第二份工作,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199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认为谢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没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况。相反,根据公司的招聘广告,谢完全符合录用条件,支持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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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要提前几天

律师评论

这是公司简单设计招聘条件并详细设计招聘条件的典型案例。解雇员工时,招聘条件被员工和劳动仲裁视为招聘条件,最终导致公司败诉。

想象一下,如果公司在雇佣员工时,明确而详细的雇佣条件,在雇佣条件中对外语口语做出具体要求,这种情况的结果将完全相反当然,在员工简历内容造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发现即使没有雇佣条件,雇佣条件也可以作为解雇员工的证据。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招聘条件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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