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WEMONEY-11月5日,司法文书网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平安普惠金融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某追偿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安普惠金融担保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借出大量资金,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他们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对平安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非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一审法院审理,发现借款人李某与案外人平安小额贷款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签订了个人版借款合同。合同规定贷款金额为14万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利息按月结算,月利率为0.70%
同一天,平安小额贷款公司与李某、平安担保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平安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
应平安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李某向平安小额贷款公司出具了委托书,同意该公司委托深圳快速支付金融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从李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扣款,包括李某根据贷款合同支付给平安小额贷款公司的全部款项以及根据担保合同支付给平安担保公司的全部款项。
2年9月28日015,付款人户名为“深圳市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贷款13.58万元汇入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直接扣除双方担保合同约定李某应向平安担保公司支付的4200元预收服务费。平安
担保公司在上诉申请中表示,李某自本次还款期限截止后未支付余额。根据《担保合同》,平安担保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代表李向平安小额贷款公司偿还未偿还本息126,976.47元。平安担保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支付赔偿金及滞纳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经济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认为不是经济纠纷案件而是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由于案件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平安担保公司的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平安担保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将免除4497元。公告费600元由平安担保公司承担。后来,平安担保公司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法院驳回了它,维持了最初的裁决。
除上述案件外,WEMONEY还担心,除了上述李某外,平安担保公司最近还与多个借款人发生了追索权纠纷。平安担保公司以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撤销多项执行申请。然而,也有执行命令表明,法院已经冻结了被处决者的相关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