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欠了钱,你还会坐牢吗?七个人告诉你这是真的!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委员会现公布了五起拒不执行

犯罪的典型案例,提醒大家

对失信者的有效判决必须兑现

司法机关不能对

任何逃避、 人民法院以任何方式阻挠或抗拒执行

将支付到期价款

|汇昌县人民法院作出有效法律文件,确认赖、徐在赖、徐民事借款纠纷一案中拒绝执行判决,应偿还魏借款50万元、利息及律师费,并对自诉案件

作出裁定。

民事判决生效后,赖某、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

2年8月26日,魏某向医院申请依法备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赖某及其妻子徐某送达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被告赖某签字确认收到。

2年2月20日017,在本院主持下,牟伟与赖某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在赖某同意于2018年2月16日前偿还赖某所欠本金47万元后,牟伟不再根据判决计算利息。上述付款应分期进行。然而,赖并未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2017年6月1日至14日,赖谋谋让他人将款项汇入外人王谋谋的账户,然后通过王谋谋的账户将9万元汇入其未冻结账户。2017年8月,赖变更手机号码,离开住所,但未向医院报到。此后,赖谋谋去了兴国县兴联乡中山村的煤场挖土机,领取了现金工资。

2年8月8日017,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会昌县公安局调查,并于同年10月17日立案。此后,该案被移送会昌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自诉人魏宏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

惠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赖某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拒绝申报财产,故意隐瞒财产状况、离开住所、更换手机号码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赖谋谋被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在法庭上认罪,并被依法从轻处罚。因此,赖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逃避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通过自诉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立案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和行政法院执行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立案、及时审理、依法判决,督促被告人偿还欠款,为申请执行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打击拒不执行犯罪提供了更广阔的渠道。该案严惩了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有效地促进了案件的执行,有效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02

刘某某不服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

管某某与刘某某、熊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刘某某、熊某某应向管某某返还贷款55万元及利息

民事判决生效后,刘某某、熊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9月19日,关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两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执行法院发现刘牟某银行账户往来金额较大,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从刘牟某银行账户中扣收关牟某人民币3.5万元,尚欠本金49.5万元及利息。

调查还发现,刘牟某自2018年以来就与他人投资杜明信的纸制品业务。他名下还有一辆奥迪A6L。作为代驾司机,他每个月的收入约为7000元,熊某也有从事小额交易的收入。然而,刘谋和熊某拒绝支付剩余的债务和利息。法院因涉嫌拒绝依法执行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

判决

经本院审理,刘牟某作为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并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刘某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如果他自愿认罪,他可能会被从轻处罚。

因拒绝执行判决、裁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对判决提出上诉。赣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从而逃避法院执行,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一方面表明了人民法院打击拒不执行犯罪的坚定态度和坚定决心。另一方面,它警告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文件规定的义务,有效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0 3

刘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

石城法院生效文件确认应偿还刘某某贷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

除本案外,被执行人陈某在医院仍有4起执行案件,贷款本息合计262.2万元。之后,遗嘱执行人陈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还款义务。

2年8月13日,刘某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发现刘某某曾救过陈某某位于赣州市张弓区梅关大道6号华森豪庭4#5#904的房子,以及一辆车牌号为赣b25177的宝马汽车。被执行死刑的陈某没有存款。

2年7月016日,有申请人举报,申请执行人刘某、黄某(外人)明知甘B25177宝马轿车已被法院查封,仍在查封期间,与执行人陈某串通,以11万元的价格将被查封的车辆作为“黑车”出售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抵销陈某欠申请执行人及案外人黄某的债务。

后,被执行人陈某与申请人多次承诺向法院支付5万多元,但均未兑现。法院也多次传唤了两个人。他们两人都没有去法院,而是去了两人的住处,但没有找到。

判决结果

2年4月017日,法院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为由,将执行人陈某、申请人刘某、案外人黄某移送公安机关调查

2年12月21日,法院以被告人陈谋谋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个月。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分别被判处三个月、两个月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的典型含义是:藏匿、转移、出售或者故意损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申请人刘某某、遗嘱执行人陈某某、外人黄某某知道“宝马”牌小汽车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在查封期间仍无视法律权威,将查封的财产变卖。陈某在法院执行了5起案件,涉案标的物本息共计262.2万元。出售所得没有移交给法院,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三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促使其受到应有的处罚。

04

元牟某拒绝执行判决和裁定案件

基本案件

元牟某向龙某借款共计229,800元用于造林和业务周转并于2014年12月9日重新签署贷款协议,同意在一个月内归还贷款。期限届满后,袁某未能按期偿还欠款。

2年8月15日,定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袁某应向龙某偿还贷款22.98万元及利息。法律文件生效后,袁某未能履行其义务。

2年11月16日,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单。

2年3月17日,袁某与妻子达成离婚协议,同意拥有位于定南县李镇路12号的唯一一套自建房。

2年1月19日017,袁某、牟阳向黄某借款,作为其2014年建造的一楼房屋的抵押物。定南县人民法院裁定委托拍卖后,一楼房屋所有权转移至朱某名下。

同年2月3日,袁某将自己在定南县离石镇温明路12号建造的三楼房屋转让给叶某,并进行过户登记。扣除欠叶的债务后,将收取购房款10万元。

同年2月4日,袁谋谋将该房产的第四、五层转让给他的前妻牟阳。同年3月11日,袁某将该房产的二楼转让给文某,并于同年3月17日进行了过户登记,共分三期收取28万元。

收到购房款后,执行人袁某未用购房款偿还其欠龙某的债务,多次将购房款从其银行账户转出并支取,导致判决、裁定不执行。

判决结果

2年018月19日,法院以被告人涉嫌拒不执行犯罪为由,将被告人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同年6月25日,袁某被捕。被捕后,他如实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6月29日,被告人袁某的儿子与龙某达成还款协议,并于当日向龙某偿还了5万元。其余款项同意由袁某于2020年6月31日前分期偿还。最终,法院以拒绝执行判决和裁定为由,判处袁谋六个月监禁。

本案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并以与妻子离婚协议的方式将其名下所有财产转移至妻子名下,导致判决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犯罪线索,启动刑事侦查程序,依法定罪量刑,有效惩治拒不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05

唐某不服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

2年7月2日014安源县人民法院裁定唐某与杜某(唐某之夫)共同偿还杜某贷款15万元、利息及违约金2万元2018年1月8日,法院判决唐某、杜某依法偿还肖某华贷款3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唐某、杜某拒绝履行生效文件规定的义务,申请强制执行

199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向唐某、杜某送达执行通知和财产申报令,但两被执行人既未主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

2年7月,唐某、杜某、薛某(杜某的母亲)被从安源县新山镇七角村的家中带走,并得到80多万元的赔偿。为了防止这笔钱被法院冻结,唐某和薛某利用他人银行账户接受拆迁补偿。收到赔偿后,所有的钱都用来偿还亲戚的债务和家庭开支。在此期间,杜某被迫在赣州戒毒所戒毒。

2年11月15日018,法院于15日依法对唐某的司法拘留进行了调查,并以涉嫌拒不执行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

判决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故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唐某被捕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很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唐牟某的家属清偿了申请人肖牟某所欠的全部债务和申请人杜某所欠的部分债务,取得了两个申请人的谅解,并酌情从轻处罚。

2年5月29日,法院以被告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在

一案中,唐某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同时,唐某在收到拆迁补偿后,将该房产隐藏在他人的银行账户中,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而自行转移和使用,严重侵犯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警告被执行人,聪明欺骗法庭的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只会伤害自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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