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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通常是指狭义上的民间借贷,即公民之间根据协议借入资金或其他证券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而言,私人贷款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证券贷款。私人借贷纠纷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1。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也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贷款合同作为民事合同被统称为第12章其中第一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支付利息的,视为未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利率限制的规定。显然,《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处理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借贷主体原则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关于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贷款案件过程中最直接的指导性文件之一,明确承认民间贷款的存在和发展,并持积极的支持态度。从意见的整体内容来看,虽然其中一些条款也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贷款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专门针对民间贷款的精神。该意见认为,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公民,一方面民间借贷离不开公民;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处理后来,鉴于实践中对公民与企业之间借款行为合法性确认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关批复,即《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款行为合法性的批复》答复规定,公民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是私人贷款。只要双方的意图是真实的,就可以得到证实,从而进一步澄清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根据官方答复,私人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2。处理私人贷款纠纷的原则是什么?人民法院审查贷款纠纷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如果没有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应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或两个以上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词来支持其主张。
2年,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含利率)的4倍超过这个限度,超额利息将不受法律保护。如借款人和贷款人对约定利率有争议且无法证明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利息。
3。贷方不允许收取高利息的本金利息。如果审判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复利,则只返还本金。
4。如果借款人和贷款人对约定的利率有争议且无法证明的,可以按照类似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5年,公民之间定期无息贷款,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贷款被催收后仍未偿还;如果贷款人在催收后要求支付利息,可以按照类似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3。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定
第一,《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什么意思?也就是说,如果贷款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它不会在贷款合同订立后立即生效,而只会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这一规定反映在诉讼过程中,诉讼过程要求原告证明贷款已经提供。如果不能证明,只能说明借款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没有有效的合同,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