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对于普通纳税人以合同结算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进行计税
2。对于甲方为本项目提供的施工服务,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采用简单计税方法
3。对于一般纳税人为旧建设项目提供的建设服务,可以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进行计税旧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在《建筑施工许可证》中注明;若
(2)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合同中注明开工日期的建设工程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
2,《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预缴税款:
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为总价的余额
2年,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取得全部价款和超价费用扣除分包合同价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的税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改增相关税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7〕11号)
1。纳税人销售预制房屋、机械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属于《税制改革和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国税发〔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货物销售和建筑服务应当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年,在同一个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不适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建筑服务业试点政策的通知》(来源:税务出版社作者:税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