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突出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

9年10月8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10月8日至11月8日发布征求意见

为了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合法权益,保证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有序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和2018年对《职业病防治法》的两次修改,国家卫生委员会对原卫生部2013年制定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草案,职工可以选择用人单位的所在地、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根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暴露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诊断结论。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信息:工人的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暴露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暴露的职业危害因素名称等。);工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辐射诱发疾病的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文件和其他数据《北京日报》

199的记者注意到,草案优化了诊断和鉴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针对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1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患者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诊断应当是职业病”,详细说明了证据的具体内容,即“包括疾病证据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证据”。以及用于确定疾病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据”,以便于诊断机构和医生的具体操作,也便于雇主和工人的理解。

2是降低对工人提供职业病诊断数据的要求规定诊断所需信息主要由用人单位向诊断机构提供,劳动者只提供其掌握的相关信息。

3是规定了职业病诊断的时限,大大缩短了办理职业病鉴定的时限,并将鉴定文件从受理到交付的时限从95天缩短到50天

4是针对职业病患者因诊断数据不完整等原因无法诊断的问题。建议“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进行疾病诊断,并提出相关的医学意见或建议”,以方便患者的治疗、康复和医疗费用的报销

5是将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由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改为“半数以上委员通过”,进一步提高诊断鉴定效率

草案还突出了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整合了《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在总则部分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相关义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安排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所需的资料;承担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费用;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北京青年报记者孟

编辑

校对/方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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