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未规定何时进行伤残鉴定,但通常是在治疗完成后或出院后伤情稳定时进行。
《人身伤害伤残等级划分》规定,评估时机应在原发性伤害及其相关并发症治疗结束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确定。
江苏省司法厅下发了《关于认定人的残疾程度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较为详细——“认定一般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相关并发症治疗结束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组织器官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难以继续恢复后进行。”标准中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如无规定,应根据以下情况掌握:“
可在受伤后3个月内识别”——适用于基于原发性损伤后果的病例,包括肢体和器官损失、内脏切除和修复、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缺失等。接受委托时,应明确告知被评估人残疾评估可能影响“三期”评估“
应在受伤后至少3个月内确定-适用于脊椎压缩或爆裂性骨折(不包括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未手术的肢体骨折和不涉及功能障碍的骨折
鉴定应在受伤后至少6个月内进行——“适用于以有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的病例为鉴定依据,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包括色素改变)、视觉和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损伤(包括关节功能障碍)、脑损伤(包括手足功能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器官损伤相关功能障碍如果手术在受伤后需要很长时间,识别时间应相应延长。
应在受伤后至少9个月确定-适用于中枢或外周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应在受伤后至少12个月确定-适用于四肢长骨骨折合并骨髓炎和骨不连
内固定的原位残疾评估时间-如果内固定不影响残疾等级,可根据骨折愈合标准选择评估时间例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不需要取出内固定的临床意见,并出具证明(建议)如果邻近关节的肢体内固定可能影响关节功能,需要根据关节功能评定残疾等级,原则上应取出内固定,并进行适当的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才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进行鉴定:1 .内固定到位符合鉴定技术规范或标准条款规定的条件;2、由于年龄(60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应取出的证明(建议);3.双方同意根据现状进行评估
可能因地区而异,但差别不大。只提到一个地方。
2,在哪里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定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和评价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因此,残疾评估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委托给合格的法医机构和法医中心。如果当事人没有有关机构的信息,可以咨询交警部门或律师机构,当事人自己可以选择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财产损失较大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应当由交通警察部门委托。(实际上,通常由交警部门或律师事务所或法院委托)
3。你需要准备什么信息?1年道路交通事故合格证;(如果没有责任证明,那么事故历史等。)
2年,申请鉴定(受公安机关或法院委托)申请伤害鉴定;
3,住院过程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病历、x光片、CT和诊断报告
4,伤者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这个项目进展如何?1年,被鉴定人(受伤)携带上述资料需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护理费用等相关项目的鉴定。(评估按项目收费)
2,向评估部门人员提交全部原始资料,交纳相关评估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评估机构电话通知,预约,并由被评估人家属陪同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事先约定,当评估时机可行时,第1、2项可同时进行)
3。至于鉴定费,各省价格不同,省内机构基本相同,收费标准也反映出地区差异。(评估费用一般由当事人提前支付,索赔时可要求对方支付评估费用。)
4,等待鉴定结果(根据具体情况,复杂案例将被评估三次,并由几个专家组进行研究和评估。)
5,获得评估需要多长时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完成检验鉴定的期限,期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实际上,快速的几天内就可以得到,超过限定日期的很少)
第5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查报告和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检查报告和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查报告和鉴定意见的副本发送给当事人。
(1)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的情形除外;
(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具备评估资格和条件;
(3)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明显缺乏充分证据;
(4)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评估师不得回避;
(6)假检验材料或破损检验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公正性和客观性的情形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评估结果怎么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复验或者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理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查或者鉴定。”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不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作出不批准复验和鉴定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限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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