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全国统一,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和自理残疾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级残疾,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自理障碍分为三个层次: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