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公司要求向指定医院提交病假单而导致合同取消的重大逆转

王某加入某公司担任营销经理。2016年2月,王某以颈椎病为由向公司申请半个月的病假,并提交了医科大学总医院的诊断书和挂号单。公司批准了病假。

2年3月8日,王某再次以颈椎病为由请假一个月,并提交了同一家医院的诊断书和挂号单。

正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公司隐约觉得不对劲,人事官王小姐怀疑王是不是故意请病假。王小姐

认为公司《病假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员工累计病假满2周或三次到医院就诊,需要再次到医院就诊的,公司有权到指定医院就诊(急诊、急救、孕妇三期除外)。医疗费由员工本人承担,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派人陪同。”对此,员工应积极配合,否则公司有权不批准员工的病假申请。“员工未经批准休假或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休假手续(包括休假续签手续)的,视为旷工。如果员工旷工3天,公司有权解雇他。

王某入职时签订了包括病假管理规定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想到这里,王小姐没有立即批准王的病假。王请病假的那天,她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王去指定的医院,回春院。没有理由,她不能拒绝或拖延。否则,公司有权不批准休假。如果她未经批准就离开,她将被视为旷工。收到短信后,王没有再理会。2016年3月10日,王小姐再次给王发短信,告知他将按照公司《病假管理规定》和3月8日短信通知的要求,于当天17点前向公司提交请假手续及说明材料,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王某无视公司通知在家休假后,公司以王某不上班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王某,

,非常生气。显然他持有正规医院签发的建筑休假表,为什么单位仍然以旷工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随后进行一审和二审

本案的仲裁、一审和二审结果截然不同,值得我们研究。

仲裁:解除是合法的,不支持对员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赔偿的仲裁请求;

一审:撤销违法行为,判决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6万元以上;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修改公司法定解除,驳回员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请求

首先,本案争议的焦点非常明确,即解散是否合法?延期是指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就医。

本案一审法院从三个方面认定《病假管理条例》中要求员工到定点医院就诊的规定不合理,对王没有约束力:

首先,一系列劳动法没有赋予公司员工到定点医院就诊的权利,员工有权到定点医院进行医疗保险。

其次,公司认可王某提交的病假证明的真实性,医院的医疗水平能够反映疾病诊断的客观性,说明王某连续“病假”的必要性。

最后,法院从地理位置上考虑,王某住在市内,但公司要求王某到较远的医院就诊,否则不予休假和治疗旷工是不合理的,侵犯了员工自由选择医院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裁定该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对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进行了赔偿。

和本案二审法院仅从制度入手,认为《病假管理条例》经过了民主程序。包括孙王某在内的员工签署了该条例,王某也知道该条例,因此《病假管理条例》对王某具有约束力然而,公司的两个短信提醒和一个公证的书面提醒可以解释员工违反纪律的“严重性”。由于王某没有提交指定医院的病假单,公司有权不批准病假。王某旷工的事实成立,严重违纪。因此,二审法院减刑,公司不需要为王某违反劳动合同支付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病例在天津是一个非典型病例

目前,上海在本案中更倾向于一审法院的意见。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此,根据现行医疗制度,员工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限制其医疗范围的,违反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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