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代位权的债务人应该在债务纠纷诉讼中出庭吗?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应当行使但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且损害其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那么,代位权债务人是否应该出庭进行债务纠纷诉讼呢?

网友问:代位权债务人应该出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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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州律师事务所唐建林律师答:

代位权债务人是否出庭取决于具体情况。普通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作为第三方出庭,也可以不增加债务人出庭。

1。当债权已经强制执行时,法院可以增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增加债务人参加诉讼。

2。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没有强制执行,法院必须增加债务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唐建林律师分析:

债权人的债权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的债权包括三类:

债权

(1)经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确认的债权;

(2)仲裁机构的裁决或调解书确认的债权;

(3)经公证机关制作并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债权

对于上述三种债权,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当上述三种债权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法院不需要对代位权诉讼中债权的存在性和合法性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只需审查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是否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债务人是代位权诉讼审判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是真正的原告,但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因为代位权人已经取代了债务人的原告地位,依法行使了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可以也可以不将债务人加入诉讼。

此外,虽然代位权诉讼的结果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但这种利害关系主要涉及债务人的权利是否受到损害的问题。至于债务人的权利,当然应适用民事权利处分原则,由债务人决定是否参与诉讼。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要求行使代位权的金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或者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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