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的一名农民工在工作了5天后被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来源:《工人日报》

(记者刘旭)“大连一家木制品包装厂与张春梅在雇佣期间有劳动关系“10月11日,黑龙江省肇州县外来务工人员张春梅(化名)接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激动地告诉《工人日报》,她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并获得赔偿令她高兴的是,法院批准了密切相关的临时就业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今年3月,大连一家木制品包装厂因业务量增加招聘临时工。刚到大连工作的张春梅被介绍到工厂做牙签和一次性筷子的工作。包装厂口头同意她支付每月2400元的工资,100元的满勤奖,以及基于计件工作的佣金。结果工作于3月4日开始,3月9日发生了一些事情。张春梅的左手被一台机器伤了。事件发生后,包装厂将她送往医院进行急救,并预付了5万多元的医疗费。

张春梅出院后申请工伤赔偿时,被用人单位告知:“你只是临时工,属于劳动关系,依法不给予工伤赔偿。””张春梅不能理解,他们服从工厂的管理,按照工厂分配的任务认真工作,工厂也有工资,为什么跟正式工人不一样?而且,他在工作中受伤了,为什么他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带着疑惑,

来到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4月22日,中心指派王金海律师帮助她申请劳动仲裁。大连金浦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双方有劳动关系包装厂不服,向大连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

审判期间,包装厂的代理人一再强调,当她雇用张春梅时,她被告知是一名“临时工”,在工厂繁忙季节结束后,她不会被雇用。因此,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因此,张春梅遭受的不是工伤,而是人身事故。因此,工伤没有赔偿。此外,张春梅在下班后不到5天就出了事故,工厂也帮她支付了医药费。

根据2005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雇主业务的一部分,则劳动关系成立。该案的主审法官宋·认为的工作是工厂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她由工厂管理,从事工厂安排的有偿工作。因此,她认定双方是工作关系。包装厂对一审判决不满意,选择继续上诉。

王金海建议,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无论时间长短,都要记得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缴纳保险费。这样,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医疗费用和工伤福利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解决,这不仅减轻了单位的负担,也有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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