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关于加强
防疫期间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知,为做好新皇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防止疫情蔓延,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 根据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期间属地管理原则,关于进一步加强芝罘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1。 回到芝罘区的非烟台市辖区(芝罘区、莱山、开发区、福山区、牟平区、高新区,下同)居民,应在到达居住地后24小时内自愿到当地派出所报到登记。
2、流动人口发热、咳嗽等症状,或与确诊、疑似病例和疫区有密切接触者,必须在1小时内向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报告,或直接联系辖区内指定医院发热门诊治疗所有返回芝罘区的流动人口必须立即到所在单位和居住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除及时主动报告外,所有在重点疫区(湖北、温州等)居住和接触过的流动人口。)过去14天内应自觉接受集中隔离等防控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3、出租房屋的业主和房屋中介机构,已出租给流动人口的房屋,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承租人到达之日起24小时内将承租人信息报告当地派出所同时,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卫生防疫部门了解租户过去14天的暂住史,做好温度监测和人员登记工作,如发现重点疫区温度超过37.3度,应立即向疾病控制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报告。
4。出租房屋主要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监督承租人履行安全职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出租房屋使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备,不得堵塞消防安全通道。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或通知承租人排除
5、用人单位在招聘和聘用非烟台市辖区户籍人员或接收外地返烟人员时,应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到达之日起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被聘人员信息。同时,协助疾控部门了解外来务工人员过去14天的生活史,做好体温监测和登记工作,对来自或到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严格执行相关防控措施,接到电话通知后,首先暂停工作,并按属地要求及时上报和登记相关信息,确保覆盖面完整,不遗漏。一旦发现疑似病人,他们应立即联系疾病控制部门。
6、流动人口在租住房屋时要落实入户隔离措施,严禁擅自离开租住房屋,如果承租人不听劝阻执意离开,租住房屋的业主知道后应及时向当地居委会报告
7、为避免交叉感染,流动人口或出租房屋的业主、房屋租赁机构、就业单位等流动人口户籍申报等相关业务,现在都在网上实施相关业务可通过山东公安户籍平台(http://www.jzz.gov.cn/net.do)和“山东微警”微信公众号办理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对不履行举报责任、隐瞒不报、瞒报或拒不配合有关部门防控疫情的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出租屋业主和出租机构进行严厉处罚。
9、广大群众发现重点疫区向芝罘区人员或与重点疫区密切接触的向芝罘区人员,未按要求登记报告,请及时向区疾控中心6222616报告或拨打110举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
2年2月10日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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