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想以此为由谋取私利并贿赂国家机关时,就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个人受贿罪,所以我们将受到刑事处罚。那么在刑法中,对个人受贿罪该如何处罚呢?惩罚严厉吗?
一、如何判
个人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90条的规定,对贿赂的处罚如下:
1年,一般受贿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九九二年,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九九三年,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也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案例介绍
被告叶某,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洞头县,汉族,高中学历,原上海中集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上海市崆江路高尚大厦2104室。因为这个案子是在2001年6月5日被逮捕的他目前被拘留在瑞安拘留中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从1996年10月至1998年,为接受其所负责的上海中集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成套设备部与瑞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电力辅助设备合同,先后向瑞安市工业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三电办”主任、瑞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被判刑)在温州、瑞安、上海三地分别支付30万元和1.2万美元在此期间,双方违反相关招标规定,签订了总额超过2100万元的合同。案发后,被告人叶某伪造证据,于1999年8月16日向检察机关自首,取保候审。他在保释候审期间没有被传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证人张、、倪日涛、、南银池、金云泉的书面证言、合同文本、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有关规定、伪造的账簿、立案决定等书证、被告人叶的自白和申辩。构成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数额相对较大。他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他受贿被告人叶某既未代表单位也未征得单位决定和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向张行贿,行贿资金不属于单位资金。因此,辩护人冯江华辩称,单位行贿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不予受理。由于此案在此之前立案,而被告在此之后自首,因此在起诉之前没有行贿。鉴于被告在被捕后认罪的良好态度,他可能会被酌情从轻处罚。为执行国家法律,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完整性,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叶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