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广州市的注册永久居民。1981年8月,他被肇庆的广州办事处录用。1995年12月1日,他与肇庆广州办事处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一直在肇庆广州办事处的旅游部门工作,正在等待他的职位。2004年9月1日,黄某与肇庆宾馆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为服务员。肇庆酒店是肇庆广州办事处的直属企业根据黄的养老保险手册,肇庆市广州办事处从1990年10月开始在广东省肇庆市社保局为黄参加社会保险。
由于肇庆和广州的社会养老待遇有很大不同,黄等广州市注册员工多年来一直要求转移社会保障关系。1998年4月,肇庆宾馆为其12名工作人员办理了社会保障关系转移,他们都是宾馆领导和行政部门的经理或行政人员。由于肇庆酒店没有同时为其余普通员工办理社保关系转移,一些员工因不满而四处投诉。2002年至2004年,肇庆宾馆因员工社保关系转移,多次联系肇庆和广州社保机构寻求支持和帮助。对此,肇庆社保基金管理局答复称,如果广州市的注册员工有非正常的工作调动,要求将社保工作调动到广州市社保中心,个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征得单位同意,并出具批准调动的证明,填写相关表格后办理离职手续。2004年7月28日,广州市社会保障中心以信件号回复肇庆宾馆。穗劳社保办[[2004]185号关于广州肇庆宾馆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一、同意广州肇庆宾馆为我市37名注册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具体处理意见请参见《职工养老保险费补充缴纳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二、单位和职工已在外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有关程序办理转移手续转入基金可以相应冲抵追加支付的金额。“
2年4月,肇庆宾馆召开职工大会,宣布了将社会保障关系转移给包括黄某在内的全体职工的有关规定但是,肇庆宾馆没有明确告知员工国家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也没有与员工讨论如何解决单位在转移社保关系时应支付的费用等问题。它只是单方面强调,只有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障关系的转移,所有需要返还的差额费用由个人支付。不愿意支付全部补充费用的,不得办理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甲方为肇庆宾馆,乙方为员工)于2004年8月10日签订了本协议,其中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年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申报,个人应缴部分的50%按缴费基数计算,其余50%由甲方支付(不含停薪休假)3.补充养老金(包括滞纳金)的预缴应与人员增加同步进行。乙方应于2004年8月10日至12日向甲方支付预付款7万元。乙方逾期未付款的,不再办理增加手续。4.补缴养老金和滞纳金的征收按照广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计算的数额执行。预付款和肇庆转入部分的金额应从计算的实际金额中扣除,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5.应付医疗保险费:退休前,个人缴纳50%的保险费;退休后,医疗保险将按当年广州社会保障工资的7.5%投保。个人应付金额将根据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对于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一年的人,个人将支付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个人缴纳30%;从法定退休年龄起三年内,个人缴纳40%;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四年的,个人缴纳50%“
在黄某按肇庆宾馆要求向广州社保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完成根据广州市社会保障中心发布的《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费明细表》,黄补缴总额为45,160.49元,其中“单位补缴”23,367.56元,“个人补缴”1943.32元,“滞纳金”19,849.61元。
2年4月和005年,黄查看了《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费明细表》,发现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为“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费”、“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三部分黄认为"逾期付款"和"逾期付款"的部分费用应由单位承担。同年4月至11月,他与肇庆宾馆进行了多次协商,2005年11月8日,他与其他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共同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交了投诉信,要求劳动部门责成肇庆宾馆返还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该函转发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处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3月17日给予书面答复,建议黄等通过劳动仲裁或相关法律手段解决争议。2006年4月21日,黄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肇庆宾馆退还其在转移社保关系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广州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来以黄的申请超过申请仲裁期限为由,以书面形式驳回了黄的申请。2006年5月8日,黄向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庆宾馆退还其单位应缴纳的部分滞纳金。一审期间,肇庆宾馆向法院提交了《广州市家庭社会保障保险转广州保险相关规定》,背面有黄某等员工签名。积极的内容是:“我会申请,单位会批准并同意处理。”二、差额和参保基数均按当年社会保障工资的60%计算3.根据广州市社会保障中心的相关规定,肇庆与广州之间的差额(由社会保障中心计算)将由个人支付。......”黄拒绝证实这一点,说当时肇庆宾馆要求员工愿意付费在一张白纸上签字,但当时的白纸背面没有这样的内容,而上面的第三条内容只是指个人应该自己付费的部分。
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和《广东省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自判决合法生效之日起10日内,肇庆宾馆应向黄缴纳社会保险费23,367.56元,滞纳金9,924.80元。本案受理费由肇庆宾馆承担,50元判决后,肇庆宾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 .本案的争议是由社会保障政策的不统一引起的,不是过错,也没有隐瞒社会保险费由个人和单位缴纳的规定。2.目前,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因社会保障关系转移而产生的补充支付。原判决应由其承担,无法律依据3.双方约定由黄承担转移社会保障关系的全部费用。此外,黄是利益的受益者,自己承担一切费用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4.仅两年后,黄要求退还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超过了仲裁期限。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黄的全部请求
黄某答复:同意原判决肇庆驻广州办事处表示:同意肇庆酒店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在与黄签订社保关系转移协议之前,肇庆酒店并未明确告知黄上述规定,也未与黄等员工讨论如何解决单位在社保关系转移时的应付费用,黄在签订协议时也未确认其负责单位的应付费用。有鉴于此,肇庆宾馆要求黄承担全部额外费用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关于肇庆大酒店提交的《广州市家庭社会保险转广州保险相关规定》,由于背面均有黄等员工签名,无法证明黄在明确同意其内容的前提下签名确认,因此医院不支持肇庆大酒店的索赔鉴于双方未就社保关系转移产生的补缴达成明确协议,且补缴分为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如正常社保费用,原审法院裁定,肇庆酒店单位缴纳部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无不当。肇庆宾馆上诉称,不同意付款没有充分的依据,医院不予支持。在仲裁期限问题上,由于黄在2005年4月发现社会保障费的返还分为三部分,他与肇庆宾馆进行了协商,并向相关部门提出了申诉,明确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经相关部门回复后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因此他的请求没有超过仲裁期限。肇庆宾馆关于黄超期的主张没有充分证据,本院不予受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