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经常要求对方同时返还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的是,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是,对于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很大的争议。
1。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无效合同引起的返还财产请求权
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解除后,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如不能或没有必要退货,应给予折扣补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双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因合同而获得的财产
关于该权利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合同被确认无效,当事人根据合同交付给受让人的财产应为当事人自己的财产。因此,当事人作为原所有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要求将原物归还给非法占有自己财产的人;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因合同而获得的财产。该权利的取得不是基于物权请求权,而是基于要求受让人返还因合同而获得的不当利益的权利。该权利本质上是不当得利的范畴,而不是物权行为引起的请求权。因此,该请求权属于不当得利债务的范畴,应当适用不当得利债务的诉讼时效。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88条,“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公民权利的期限为三年。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应以法律为准。”“诉讼时效制度旨在敦促当事人请求法院尽快保护他们的民事权利。那么,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合同所获得的财产。如果对方拒绝返还,当事人的权利将受到侵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要求对方在三年内按规定返还合同所取得的财产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2、合同无效,诉讼时效的起点为财产返还请求权
关于财产返还请求权时效期间的起点也有几种意见:
1。根据法律,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因此,从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将财产交付给受让人时起,另一方当事人收到其交付的财产的合同就不是法律依据。此时,收受人已经不当得利,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时效期间从另一方收到该财产的第二天起计算。
2。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双方都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因此,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直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点应为合同履行期的到期日。
3,合同的无效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在合同未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之前,当事人不清楚合同是否会被确认无效。只有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才确切地知道他们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合同所获得的财产。因此,诉讼时效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之日起计算。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因为: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188条:“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公民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应适用这些规定。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债务人。"上述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中提到的诉讼时效的起点是合同未被确认无效时。此时,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尚未对该合同的效力进行判决。当事人尚未取得要求对方返还合同所得财产的权利,因此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他们的权利是否会受到侵犯。因此,这两种观点实际上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88条的立法意图
其次,合同效力的判断有很高的专业性要求,普通人很难判断。如果在判决机构对合同的有效性作出专业判断之前,要求当事人意识到合同无效,然后向对方主张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无疑是不可行的。
最后,第三种观点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起点的立法初衷是一致的,因为诉讼时效始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日期和义务人”。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之前,当事人并不确切知道合同是否无效,也不能判断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只有当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另一方拒绝返还因合同而获得的财产时,当事人才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此时时效期限的计算符合立法原意。
中的图片来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并删除
/谭洋渝联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