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不是鉴定结论,只是为司法人员正确行使司法权提供科学依据。法官仍将对评估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近日,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一起公司案件,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对协议上“张先生”的签名有疑问。谁签的?
1992年、2002年,张先生和金先生共同受让上海宝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全部股份,其中张先生受让20%,金先生受让80%张先生表示,2004年2月,金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伪造签名,将其20%的股权转让给陆某。直到2015年,当他查询工程公司的内部文件时,他才发现自己的股权被“转让”。张先生表示,股权转让协议上“张先生”的签字不是他本人的,转让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2017年,陆某作为被告,金某作为第三人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股权转让协议。
在庭审中,被告陆某辩称,股权转让协议上的“张先生”签名属实,内容为张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先生的主张是无效的。
第三人金某同意被告陆某的辩护意见
如何判断两个笔迹鉴定是否有两个结果?
面对当事人对签名真实性的异议,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法院依法启动了法定鉴定程序上海市宝山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将张本人在鉴定机构现场书写的签名样本与所涉股权转让协议上的“张先生”作为检验材料进行比对,对“张先生”在股权转让协议签字处的签名的真实性进行了验证。
经评估,评估机构认为“张”的签名笔迹与《股权转让协议》签字处的笔迹样本在用笔情况、方法、配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价值差异的综合评价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签字处“张”的签名笔迹并非由张书写。
▲布局,图形与
无关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卢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为了查明真相,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再次开始第二次鉴定。
与第一次评估的不同之处在于,除了“张先生”在《股权转让协议》签字处的签名(核对材料1)和张先生本人在评估机构当场书写的签名笔迹样本作为核对材料外,法院还使用了原股东大会决议签字处的“张先生”作为核对材料(核对材料2。 张先生已确认此签名的真实性),并在生活费清单及发票上“张先生”的签名及其他各方确认的材料(形成时间更接近有争议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日期),以更真实地反映此签名是否为张先生本人签署。
评估机构果然出具了第二份评估意见,认为测试材料1上“张”的签名与其认可的签名样本的书写风格和特征一致。在签名的排列和布局、同一单个字符的书写风格、同一单个字符笔画的书写风格、连笔形式、匹配率、笔力的分布和微妙的书写动作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综合评估认定,测试材料1上的“张”签名为张本人所写
虽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鉴定意见,但在同一鉴定标准下得出的结论更为准确,因为第二次鉴定在笔迹样本上更加全面和充分。因此,本院采纳了第二次评估意见,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上的“张”签字系张本人所为。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张先生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上海深思作者:叶胡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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