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职务犯罪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从事公诉工作近20年,在处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目前,他负责全市重大职务犯罪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指导和二审案件的处理。他监督和指导了许多重大案件,如省部级干部的公务犯罪。对
号法律《关于惩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罪的意见》中主要腐败犯罪适用的理解两所高中于2006年2月6日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罪的意见》。 2020年(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预防控制肺炎感染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实施。
《意见》中规定的防疫工作中的玩忽职守、贪污挪用犯罪,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挪用专项资金和物资、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玩忽职守、传播传染性病毒等九项罪名在惩治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前七种犯罪较为常见。传染病防治和传染病病毒传播中的两种失职罪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见。其中,传播传染性病毒种不是刑法第九章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本小课重点分析传染病防治和传染病病毒传播中的两种失职罪。
0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刑法第九章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一般罪名,其他类型的玩忽职守罪包括《意见》中突出强调的传染病防治玩忽职守罪、 可以视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特殊罪名,一般罪名和特殊罪名在保护合法权益方面是一致的
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和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论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立法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或者不属于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意见》规定,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信息传递、交通、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主体应当指出的是,《意见》的规定是指示性的,而《意见》是从当前的防疫工作出发,提醒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而不是规范性的规定。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意见》所述职责的组织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以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履行《意见》所述职责的组织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虽然其所在单位不是国家机关,但可以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企业, 但他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法律后果的,也可能成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贪污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这五种犯罪,有一个共同之处是,侵犯法定利益包括财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行为对象是财产《意见》突出了两种性质,一种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另一种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救济、优待、救济等资金和物资《意见》明确了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救助、优抚、救助等资金和物资是专项资金和物资。资金、物资挪作他用,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挪用专项资金、物资罪的刑事责任。
0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刑法第409条规定的,其中明确规定,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情节严重的,属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犯罪主体是一个特殊主体,即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2003年5月14日第二中学颁布的《关于办理妨碍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防控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在传染病和其他灾害突发事件防控期间,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或者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共服务的工作人员。 或者不属于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就
199犯罪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而言,要求具备不负责任传播或流行传染病的必要条件,达到“情节严重”的水平(1)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他们极其不负责任,未能有效履行本应履行和能够履行的职责。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重大疫情应报告但不报告或不立即报告,发现传染病正在传播或流行时应采取措施但不要少用,对传染病患者应采取隔离治疗措施但不要采取措施,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应进行监督检查但不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但不认真负责等。(二)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是指通过一定渠道将传染病传播给其他健康人,导致某一地区某些传染病的发病率明显超过病历年度的一般发病率水平。(3)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达到案件的严重性2003年,两所高中颁布的《关于办理妨碍传染病爆发等灾害防控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对传染病爆发等灾害采取防控措施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未按照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标准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保护和治疗工作,或者采取不适当的防控措施,导致疫情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恶化的(二)隐瞒、迟报、谎报或者指使、指使或者强迫他人隐瞒、迟报、谎报疫情或者灾情,导致感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或者灾情加重的(三)拒绝执行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和命令,导致感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恶化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本条规定明确了应把握的政策界限,即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的刑事责任,只有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后,发生上述四种情况之一时,才应追究。
03传播传染性病毒种罪刑法第331条规定,从事实验、保存、携带、运输传染性病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传播传染性病毒种的。如果后果严重,那就是传播传染性病毒物种的罪行。
犯罪主体是一个特殊主体,包括从事实验、保存、携带和运输传染性病毒物种的人员。在
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性病毒种类传播,后果严重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如《传染病病毒种的保存、携带和运输规定》、病毒种的保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第一类和第二类病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存管理单位提供、第三类病毒种的供应由设有专门实验室的单位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存管理单位提供等
必须引起传染性病毒物种的传播和有害结果方面的严重后果所谓传染性病毒物种传播,是指储存传染性病毒物种的容器损坏、丢失和被盗,或者将被传染性病毒物种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处理而带入公共场所。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传染病传播或传播风险严重,造成大量传染性病毒种类传播,造成国家传染病防治管理严重混乱,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在惩治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和传染病病毒传播罪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此类案件时有几个重点要关注:
应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范围,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等。在审查和确定上述事实时,应结合书面证据。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可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如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了报告、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责任机关、工作程序和法律责任。
必须准确识别因果关系。传染病防治中的玩忽职守罪和传播传染性病毒物种罪都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这涉及到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以及病毒种类的保存、携带和运输往往涉及许多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不同级别和职责的处理人员。工作链很长,涉及许多部门和人员,而且往往有许多原因和一个影响。对于犯罪与非犯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判断等复杂情况,在审查和确认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要遵循两个上级机关的意见精神,准确运用法律理论和刑事政策,依法审查和处理案件。
课堂提问
多项选择题
01在下列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人员中:()
a .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 .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
D .虽然不包括在国家机关的人员编制内,但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
答
ABD
02挪用救灾、优抚、救济等资金和物资用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情节严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定罪处罚()
a。挪用公款罪b .挪用特定款物罪c .挪用资金罪d .挪用资金罪
答
B
判决
01从事运输传染性病毒种的人员,违反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造成病毒种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传播传染性病毒种罪定罪处罚
答
×
0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工作失职罪定罪处罚
答
√
03周某某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事业单位从事传染病防治等公务,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他在执行公务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了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很严重。由于周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答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