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很多人出现在我们的微信群和朋友圈,销售3M防护口罩、消毒剂、75%医用酒精和其他防护用品。这些物品属于医疗器械。有人能卖医疗器械吗?销售口罩需要相关资质吗?
案例分析:
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全国大多数药店和网上电子商务平台都没有口罩、酒精和消毒剂。许多市民无法从药店和在线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口罩、酒精和消毒剂等防护设备。与此同时,微信的朋友圈已经看到了很多关于医用防护口罩销售的信息。我们需要区分微信朋友圈销售面具的情况。目前,口罩主要分为三类:医用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手术口罩和一次性医用口罩)、劳动防护口罩和日常防护口罩。如果在微信朋友圈销售防护口罩,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相关规定,防疫用口罩属于国家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的经营,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符合相应条件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没有任何资格或记录的情况下,在朋友圈子里销售医用口罩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75%乙醇(75%乙醇)、乙醚、次氯酸钠溶液(5%以上有效氯)、过氧乙酸等消毒剂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实行许可制度(含储存管理,下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因此,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危险化学品如医用酒精(75%)而未获得商业资格也是非法的《
法》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存条件,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第30条规定,从事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品;非法生产经营价值1万元以下医疗器械的,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以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和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许可证申请:
(1)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2)未经许可从事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3)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医疗器械网上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网上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上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商应当遵守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
从事医疗器械网上销售的企业是指医疗器械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或备案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网上销售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第7条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网上销售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需要许可或备案的法律法规除外。
持有人通过网络销售其医疗器械,持有人委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其委托的医疗器械。不需要申请营业执照或备案,销售条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
199第36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网上医疗器械经营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含仓储,下同)管理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199第77条第3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25条第
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限制经营的其他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来源:安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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