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单被保险人_多方联动“云”调解 保险公司当庭启动理赔

199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并配合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调解

车单被保险人

原告出租车公司称,该公司司机张已为该出租车投保商业第三方责任险,投保期限为2018年12月22日。

2年10月13日,018,出租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另一辆车损坏。海淀交通支队认定出租车负有全部责任,租赁公司预付了7861元的修车费。因为保险公司拒绝付款,它向法院起诉。

被告一家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仅在事件发生近一个月后才解决索赔,索赔材料不完整,未能提供出租车损坏照片。保险公司仅从第三方车辆的修理店获得第三方车辆的损坏照片,很难确定损失的数额,因为它无法与出租车的损坏部分相比。

另外,虽然出租车是出租车公司所有,但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司机张某。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应向保险人主张权利,而作为原告的出租车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

车单被保险人

通过对本案的审前了解,主持人宋硕法官发现,虽然本案争议金额不大,但案件较为复杂。

首先,原告的起诉主体存在问题。本案中,虽然车主是租赁公司,预付款也由公司支付,但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不是租赁公司,无权要求保险赔偿,只能由司机张索赔例如,按照常规处理,租赁公司只能撤回诉讼,而张将主张相应的权利。在疫情爆发的特殊时期,明显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其次,本案涉及的出租车已经报废,出租车公司无法再提供车辆受损部位的照片。只能根据现有的维修文件和第三方车辆的损坏情况做出综合判断。如有必要,也可要求鉴定机关对损失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这无疑会增加案件的审理周期。

车单被保险人

基于上述情况,海淀法院在庭审前介绍北京保险协会参与本案的纠纷调解工作。鉴于双方存在的争议,这项工作应该从保险公司的行业角度来进行。

同时,由于原告主体存在一定问题,海淀法院能够积极审理此案,增加司机张为本案第三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

车单被保险人

听证会当天,保险公司在朝阳区开展业务,租赁公司在大兴区开展业务,司机张在房山区家中,保险行业协会在朝阳区开展业务,四地同时参加网上远程听证会

第三司机张某在回应原告诉讼标的时,经法院询问,表示由于预付款实际上是由原告的租赁公司支付的,所以同意直接向租赁公司投保,对此他不主张。另一方面,

北京保险协会充分发挥其行业专长,从行业理赔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敦促保险公司同意在审理期间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租赁公司。此外,租赁公司还认识到,存在不及时报告的情况,这对确定应赔偿的损害金额有一定影响。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协议此外,由于疫情的特殊情况,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表示将立即申请理赔程序,租赁公司最迟可在三个工作日内收到理赔。

“非接触式”四地网上审判在整个过程中成功地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院与行业协会的联动调解,体现了非诉讼解决机制与审判工作的顺畅衔接和高效循环。多方调解工作在疫情发展的特殊时期有效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证了租赁公司预付资金的及时返还,缓解了资金流动压力,有利于更好地开展运输业务。法官

提示

01

澄清诉讼主体,避免误解

。在实践中,车主和被保险人经常分离。此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车主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权利。所谓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并且只有合同的一方可以根据合同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因此,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只有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利益。

02

保留好证据保护自己的权益。被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应当证明事故的发生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和发生的损失金额。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在及时报告事故的同时,应保留确认事故责任的事故鉴定文件、能证明现场损坏的事故照片或录像、证明损失费用的付款单、维修单等。以便在出现索赔纠纷时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利。

03

选择了多重调解,借助行业优势

行业协会或调解组织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与严格的审判程序相比,多元纠纷调解机制具有快速、便捷、专业的优势。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前和诉讼期间尽量选择行业协会或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工作,以帮助解决双方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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