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指保险法律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告知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重大事实。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信息欺骗保险人。
在保险实践中,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非常模糊的。被保险人是否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审判中的一个难点,也是案件争议的焦点。有必要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事实,通过被保险人的客观外部行为来识别被保险人的主观心理。
简而言之,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是否隐瞒了病史,可以由被保险人的日常行为决定。让我们看看下面的例子:
病例覆盖率,恢复保险的真实性
周2014年2月进行了体检,体检结论显示舒张压高(92 mmHg);空腹血糖较高(7.85毫摩尔/升)2015年1月19日,有人以周的名义在社区服务中心购买了2盒治疗高血压的药物。同一天,周的岳父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高血压,医生给他开了两箱同样的药。2015年3月,周从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为期两年的综合险和附加险,同意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周,保险金额为22万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生效后180天,如果在医院首次确认的非意外伤害导致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包括良性脑肿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支付保险金额。
在政策中列出的查询项目中,周某在是否患有、疑似患有或已经接受过高血压、糖尿病等治疗的栏目中选择“否”此外,周确认健康通知在确认客户权益方面是正确的。
2年12月015日,周因糖尿病住院,发现脑膜瘤。在入院记录中,周抱怨说"血糖高了一年多,下肢麻木了一年";根据住院期间的诊疗记录,周“一年前体检时意外发现高血糖,但未出现口干、饮酒过度、消瘦等明显症状。医院考虑过患2型糖尿病的可能性,但周没有注意到。他在工作日没有控制饮食,吃了更多的糖和油脂,也没有检测到血糖。人们发现血压已经升高一年多了。”
2年2月016日,周因脑膜瘤住院,接受手术治疗。病理诊断证实周为非典型脑膜瘤(保险公司确认为良性肿瘤)同年3月,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周在投保时已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压,保险期间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接受保险的决定。保险合同的取消不产生保险责任。
案件焦点:周参保时是否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糖尿病、高血压的义务在
一案中,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所知道的情况。在本案中,虽然周某投保前的体检报告显示相关检测指标相对较高,但检测指标可能有各种诱因,并不是唯一指向相关疾病的指标。即使加上以周某的名义购买了2箱高血压记录,也不能认为周某在投保时知道有高血压和糖尿病。
而且,体检后,周并没有注意到病情指数相对较高,甚至饮食和生活习惯也与相关疾病的控制和治疗背道而驰。这表明他在投保前并不认为自己患有某种疾病。因此,不存在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也难以成立。
199法院裁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保险公司赔偿周重疾病保险金额22万元。聚焦案件核心,让拒绝赔偿无处藏身在保险实践中,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当然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是否影响理赔决定,或者是基于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的态度,还是故意不告知?或者其他原因《保险法》第16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需要说明的是,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强调了被保险人的主观心理。在投保人认为自己未患相关疾病的情况下,很难认定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相关病史。因此,保险公司很难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拒绝设立
专对此案负责。周并没有太在意,放开了体检结论中显示的相关指标。他没有意识到相关疾病的重要性。在医院未明确诊断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情况下,仅凭体检结果无法证实周在投保前就知道或怀疑自己患有相关疾病,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
周,保险公司未能证明糖尿病和高血压的客观存在与脑膜瘤的发生有直接的医学关系,或两者之间有显著的影响。保险公司虽然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履行的责任写在最后:
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尽管在现实中由于行为人的重大过失缺乏普通人应有的最低限度的重视,变成了饮食、生活习惯等方面的问题,因而与故意心理状态在客观外部行为实现上的界限非常模糊
但是,虽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严重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界限模糊,但建议每个人在申请保险时立即说明现阶段的实际健康状况,以有效避免未来保险索赔中的各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