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路口的流行病期间,租金可以减免吗?参加防疫工作不能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违约?房东能以防疫为由驱逐房客吗?......为应对社会热点问题,促进全市法院依法妥善处理新皇冠肺炎疫情房地产纠纷案件,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基层法院充分调研和协商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规范审理新皇冠肺炎疫情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十五条意见》。在
199新发肺炎疫情期间,各地采取措施关闭公共娱乐场所和交通管制,甚至在城市和乡村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这些防控措施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房地产销售和租赁等市场行为的正常实施。意见是明确的:如果由于疫情和防疫措施的影响,双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应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根据公平原则,可依法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当事人受疫情和防疫控制措施影响不够,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同的履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在延长的合理履行期内,有关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不予支持。为维护一线防疫医务人员和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明确意见,因抢救湖北、治疗病人、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给予合理的履行期限,在合理的履行期限内,上述人员不承担违约责任
支持防疫物资的生产和流通。《意见》规定,如承租人因投入防疫物资的生产、经营和储存而未能按期支付租金或生产、经营和储存防疫物资的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不予支持。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未支付的租金,承租人在筹集防疫物资生产、经营、储存资金时,应当给予承租人合理的履约期限,并要求延期支付租金。在
防疫期间,要求商店暂停营业。可以要求房东降低租金吗?意见给出的答案是区分出租房的类型。很明显,对于商品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审查疫情和防疫控制措施对运营的具体影响程度和因果关系,并酌情减少部分费用或延长租赁期限。一般来说,对业务运营影响较小或属于正常业务风险的风险不会减少或扩大。对于住宅而言,这种流行病实际上并不影响住宅的使用,也不会减少或扩大。由于防疫人员和交通防控措施的影响,对房屋使用的实际影响可根据公平原则减少或扩大。
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在疫情的影响下,他们都承受了巨大的生活和经营压力。租户不能要求房东理所当然地降低租金,房东也不应该不加区别地赶走租户。意见明确:在防疫期间,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以可能存在承租人异地返回等流行病风险为由,要求承租人迁出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不予支持;如果出租人采取关门或强行搬迁等不当行为,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予以支持。
在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时也充分考虑了影响疫情的因素。例如,延迟订立合同、延迟付款、延迟交付房屋等行为,如果能够证明他们受到流行病的影响,他们就不会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在工程建设领域,由于疫情、防疫措施等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承包人主张合理延长工期的,应予支持;然而,流行病的持续时间不一定等于应该推迟的项目的时限。如果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的施工不受疫情或防疫控制措施的影响,承包人主张对不受疫情影响且不支持的工程延期工期。
路口记者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