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现有疫情如何处理_疫情期间企业还需要交社保吗,以及因疫情耽误提起劳动仲裁的,应当如何处理?

疫情防控与企业恢复生产复工法律知识,100题之五

5,税收与社会保障,

1-

36,疫情期间企业需要缴纳社会保障吗?

答: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当然,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在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期间,员工不得停止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当疫情缓解并支付补充款项时,无需支付滞纳金。此外,未下岗或下岗人数较少的参保企业可享受岗位稳定补贴政策,去年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退还50%。

具体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办法14《关于预防、控制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和落实稳定岗位援助政策对不裁员、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可退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于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复工、坚持不裁员或减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根据当地6个月人均月失业保险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复工标准,政策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逐步降低失业保险率和工伤保险率的政策将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医疗和社会保障局)

37,这种流行病能像2003年非典期间那样减免企业税收吗?

答:根据相关政策,你可以享受减税和免税政策用于防疫和控制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卫生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防疫和控制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当用已经征收的免税款予以退还。

具体规定:

根据《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适当扩大《慈善捐赠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的进口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防疫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本公告项下的免税进口物资,以已征收的免税款予以退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控制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12项措施完善税收减免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的税费减免政策。用于防疫和控制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卫生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防疫和控制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当用已经征收的免税款予以退还。疫情影响企业纳税申报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且不能按时纳税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纳税,最长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8、企业捐赠武汉疫情。国家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A: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在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的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在以后三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扣除;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在以后三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转移扣除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在以后三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执,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9,个人也为武汉疫情捐款,税收减免能和企业一样吗?

答:是的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为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所作的捐赠和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具体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教育、扶贫、救济等公益慈善捐赠,捐赠未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57,如因疫情延误提起劳动仲裁,应如何处理?

A:如因疫情在法定仲裁时效内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中止,自疫情消除之日起计算

具体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法定仲裁期限内,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58。如果因疫情而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该怎么办?

A:如因疫情在法定起诉和执行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不能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诉讼时效中止,并可在疫情消除后的6个月内行使索赔权。

规定:

《民法通则》第194条规定,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如果由于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丧失代理权的;

(3)继任开始后没有确定继任者或管理员;

(4)债权人受债务人或他人控制;

(5)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

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时效期限届满。

59、因疫情延误补充诉讼材料、交纳诉讼费、辩护、举证、证据、听证和执行生效判决,应如何处理?

a:由于疫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人民法院不能补充诉讼材料、支付诉讼费、辩护、举证、取证、开庭和执行生效判决的,可以在疫情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

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拖延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期。是否准许延期,由人民法院决定。

60。如果由于疫情的不可抗力,保存申请人不能在保存期限届满前更换印章,我该怎么办?

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疫情不可抗力致使债权人无法在保全期内完成印章续展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并申请印章续展;法院应支持和保护债权人的程序利益。但是,由于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保证债权人因延期换发印章而丧失保全优先权。简而言之,这意味着印章的更新可以继续,但整体利益得不到保证。

规定,在

民事诉讼法第83条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拖延或者延期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期。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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