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将
不起诉的决定移交给未被起诉的人。“法院认为姜某有盗伐林木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立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法律,他不需要被判处刑罚,并决定不起诉姜某。3月6日,在铜梁区公安局派出所的审讯室,渝北区检察院检察长廖飞亚当场向姜宣读了不起诉决定“
199”案件的处理,是渝北区检察院坚持在疫情防控期间配合办案、配合防疫的典型案例。2年6月019日,铜梁区居民蒋某与盛某讨论砍伐集体林地的杉树,以修复旧房屋顶。接下来的一个月,这两个人准备了手锯、弯刀、卷尺和其他工具。未经村民小组同意,未办理采伐手续,非法采伐集体所有的杉木47棵,活立木总蓄积面积5.128立方米。接到群众举报后,
199公安机关对江、盛非法砍伐树木进行了立案调查1月20日,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春节期间,新皇冠肺炎疫情突然爆发为了做好此案的侦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检察人员周济、廖飞丫多次与铜梁区公安局警方沟通,追查情况,并对犯罪嫌疑人姜某、盛某进行了两次电话讯问。
3年4月4日晚,渝北区检察院通过互联网召开检察联席会议,研究江非法砍伐林木案经过充分讨论,鉴于姜的病情和较少的非法砍伐树木,与会检察官一致认为,他应作为"轻微犯罪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姜某被他人提出实施犯罪的。罪行轻微,他在立案后如实供认了罪行。后来,他得到了村民小组的理解,不需要依法被判刑。"因此,我们医院做出了起诉的重大决定。”周济说
目前,疫情防控正处于最活跃的阶段。考虑到未被起诉人住址偏远,交通不便,家庭中的老人和儿童需要照顾,以及渝北与铜梁之间的交通不利于疫情防控,渝北区检察院决定派检察人员廖飞亚到铜梁现场宣读不起诉决定。
由非检察官签署,以确认非起诉决定
“我将把它作为一个警告,在我的未来生活中遵守法律,不会再这样做!”姜接到决定后表示不起诉
据了解,渝北区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期间刑事案件相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坚持为办案大局服务。办案不仅要严格依法办事,还要严格执行隔离和防控要求,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其健康和生命安全,妥善处理办案与防控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