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第7号明典(2020)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防疫期间办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尽可能采用“互不见面”的处理业务,以减少处理大厅的现场人员流动,从源头上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网上办理程序,凡能网上办理的,一律网上办理。如果暂时无法实现网上处理,可以采用微信邮箱申请、审前预付款、疫情后改进审计程序等异地方式进行妥善处理。各缴费单位可按照《运城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实施金融电子票据的通知》的相关程序,在缴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自行下载并打印缴费票据。
2、参保单位和个人可以延期办理业务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逾期付款不影响被保险人个人权益的,应当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手续
3、确保两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市、县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承诺制要求精简证明材料,网上申请审核,做好系统标识,加强相应的风险防控,做好事前处理和财务处理相关工作,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各县(市、区)缴费计划和信息统计报表应按照内控程序进行审核,并于每月3日前通过指定邮箱报送市中心相应部门
4、加强窗口疫情防控措施的处理对确需到窗口办理业务的,应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防疫控制的要求,认真落实办理服务窗口的通风、消毒、温度监测等必要措施。根据规定,窗口工作人员应戴口罩和手套。来做生意的人应该戴上口罩,自愿接受体温测试和信息登记。他们可以通过电话咨询和预约来尽可能减少工作时间,以防止交叉感染。
5、为医疗保健和相关职工工伤保护开辟绿色通道按照特殊事项和紧急事项相结合的原则,开辟工伤待遇快速支付渠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防疫和工伤保险服务。
6、市、县机构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市两级防疫工作的要求中去。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机构实际情况,主动行动,精简职责,制定计划,认真履行职责。所有员工必须保持顺畅的沟通,并有效地执行各项具体任务。
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相关业务处理、咨询及预约电话及指定邮箱:
失业保险代收部门电话:2020114、2059152邮箱:ycsyzjk@163.com失业管理部门电话:2223251、邮箱:2059154、sybxglk@163.com财政厅电话:2223196邮箱:1528002305@qq.com(失业保险)Ycsgsbxcw@163.com(工伤保险)信息统计处电话:2223256邮箱:523472040@qq.com工伤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