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11月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易安财产保险和广发银行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的通知》。据悉,这是该通知的第一个实名通知。
据报道,这两起案件都源于消费者投诉2019年6月至8月,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受理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投诉266件,占同期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受理互联网保险投诉的64.10%上述投诉主要反映了怡安财产保险理赔的及时性,共涉及270件理赔
经调查,234起赔偿案件存在理赔核实超时限问题,具体表现在消费者提供理赔证明和资料,易安财产保险公司未在30天内对赔偿案件进行核实,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超过期限的234起赔偿案件的平均批准时间为55天,其中180起案件在31-60天内获得批准,42起案件在61-90天内获得批准,7起案件在90天内获得批准,5起案件在调查时仍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
超过核定期限的234件索赔涉及6种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4种人身保险和232件索赔,包括216件学生和儿童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索赔、9件人身意外保险索赔、6件恶性肿瘤疾病保险索赔和1件旅游团体意外保险索赔。共涉及2种财产保险类型和2起赔偿案件,包括1起驾驶员驾驶考试费用赔偿案件和1起雇主责任保险赔偿案件。
CGB是由于私募股权基金2012年,广发银行根据其内部“私募股权基金合作产品推广计划”代表其推广私募股权基金基金于2019年8月到期时,账面存在浮动亏损,基金到期时投资本金和收益无法收回,引发消费者投诉。
经调查,广发银行在五个方面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一是没有按照监管要求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本行无法向监管机构提供风险评估材料来推荐该业务的客户。二是未能按照监管要求妥善保存推广过程的文件和资料。在业务发展期间,我行无法向监管机构提供相关宣传传单、短信、视频、会议记录等资料。第三,在针对内部营销人员的相关宣传和培训材料中,没有提及和分析基金产品可能给银行和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其中,“年化复合收益率”:根据基金项目集合储备项目的计算,基金的年复合收益率可以达到62%-71%...股利计量:90%的年度可分配利润和强制性股利”等内容都是诱人的表述。第四,未能在接入环节严格执行产品计划的相关要求。本行于2012年3月29日审议通过了产品计划,明确了本行进入合作机构和私募股权基金项目的原则经调查发现,我行在进入合作机构及相关私募股权基金产品方面没有严格遵循产品计划。第五,在推广过程中,相关职责没有按照制定的产品计划全面落实。经过调查,我行没有严格按照产品计划制定行为准则供客户经理推荐,而是履行了培训、评估、暗访和抽查等职责。
中国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表示,上述两个机构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索赔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银保机构要制定警示,并结合“整顿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在营销宣传、产品销售、保险理赔等方面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进行自查自纠。,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依法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商业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