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防治规划通知(第4版)
国家卫生办疾控中心函[20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我委组织更新了新型冠状病毒防治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委。
新型冠状病毒防控计划(第4版)
新型冠状病毒防控计划(第4版)新型冠状病毒属于β冠状病毒,其遗传特征明显不同于SARSr-CoV和MERSr-CoV病毒对紫外线和热很敏感。脂质溶剂如56℃30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可有效灭活病毒。根据目前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研究结果,潜伏期为1-14天,大多为3-7天。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主要传播途径是呼吸道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而气溶胶和粪便-口腔传播途径尚待澄清。该人群通常易受感染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相关机构的组织协调,完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疫情蔓延,降低病死率,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该版本的计划是在第三版预防和控制计划的基础上更新和制定的,其依据是在乙类法定传染病的管理中纳入了新型冠状病毒、该国疫情的变化以及病例流行病学和临床研究的进展。
1、目标
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病例,了解疾病特点和暴发2的暴露史,规范密切接触者管理,引导公众和特定人群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消毒特定场所,有效遏制社区传播和蔓延,减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对公众健康的危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指导各地开展防治工作本预案将根据疫情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3、防控措施
(1)完善防控机制,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地方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成立防控技术专家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科学指导、及时救治”的工作原则,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和技术方案,规范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加强联合防控,加强跨部门信息交流和措施互动,定期讨论和判断疫情发展趋势,商定防控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疫情控制的总体指导和防控资金、物资的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监测工作,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监测数据;开展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是指3 .指导公众和特定人群的个人防护和特定场所的消毒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发现和报告病例、隔离、诊断、治疗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并对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
(2)案件和突发事件的发现和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监测计划》(第四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1。案例发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在新型冠状病毒监测和日常诊疗过程中,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发热、咳嗽、气短等不明原因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是否有在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的社区的旅行或居住史,是否曾在上述地区或社区接触过发热或呼吸系统症状的患者,是否有在发病前14天内聚集发病或接触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病史相关基层组织在14天内有在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旅游或居住的历史,或有病例报告的其他社区,并有呼吸道症状、发热、寒战、疲劳、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被筛选为重点风险人群,由专业机构抽样检测。
2。个案报告当发现疑似病例、4例临床诊断病例(仅限湖北省)、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时,具备直接网上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进行直接网上报告不具备直接网上报告条件的,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并在2小时内发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病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直接网上报告负责通过网络直接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或疾病控制机构应按照《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监测计划(第四版)》的要求,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疾病进展情况,及时修订病例分类和临床严重程度等信息。
3。突发事件的发现和报告各县(区)首例新冠状病毒确诊病例和符合《新冠状病毒病例监测计划(第4版)》的汇总疫情,由所辖疾控中心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接报告。事故的严重程度可能首先是“未分级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调查和后续进展以及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进行分类后,可相应调整事件级别
(3)流行病学调查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仅限湖北省)、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报告以及汇总疫情后,应在24小时内按照《新型冠状病毒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四版)》完成流行病学调查。五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病例调查后,应在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网络报告信息系统上报病例调查表,同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
(4)样本收集和检测治疗病例的医疗机构应收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并尽快将标本送至当地指定的疾病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进行相关病原体检测(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见附件4)收集的临床标本包括患者的上呼吸道标本(如咽拭子、鼻拭子等)。),下呼吸道标本(如呼吸道吸出物、支气管灌洗液、肺泡灌洗液、深部祛痰液等。)、结膜拭子、粪便标本、抗凝血剂和血清标本等。临床标本应尽量在发病早期采集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发病后7天内采集急性期血清,发病后3 ~ 4周内采集恢复期血清。标本采集、运输、储存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微生物进行管理,并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微生物(病毒)种或可感染人类样品运输条例》(卫生部令第45号)等相关要求执行
(5)例治疗与医院感染的防治病例需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例新型冠状病毒病例治疗的医疗机构,并应做好保证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必要的医疗救治工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技术指南》(第一版)的要求,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医院感染措施,做好预筛选和分诊工作,做好发热门诊、急诊科及其他普通病房(室)医院感染的控制和管理工作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仅限湖北省)和确诊病例应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指定医院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仅限湖北省)应在一个房间内隔离治疗。无症状的感染者应集中隔离14天,或者在隔离7天后,如果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则可以解除隔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板等的清洗消毒工作。;根据《医院空气净化管理标准》要求进行空气消毒新型冠状病毒患者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6)密切联系者的跟踪和管理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密切接触者的跟踪管理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仅限湖北省)、7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家庭隔离医学观察(新冠状病毒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四版)见附件3),每天至少测量两次体温,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和疾病进展。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期为最后一次接触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后的14天。
(7)宣传教育和风险沟通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开展群防群控,及时化解公众疑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特别是通过各种渠道为公众和特定人群提供个人防护指导,减少人群之间可能的接触或暴露(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导(第二版))在疫情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分析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和关键信息,适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适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做好返校和复工师生的健康提示和健康管理工作。
(8)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对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病例发现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医院意识防控、密切接触管理、个人防护等内容的培训,提高8项防治能力。
(9)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保护意识各省级疾控机构、具有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市级疾控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实验室诊断方法,储备试剂和技术,并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随时开展各项实验室检测工作。
(十)特定场所及时消毒做好病人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场所的消毒工作,如病人之家、医疗机构隔离病房、运输工具、医学观察场所等特定场所,必要时对物体表面、空气和手的消毒效果进行评价(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第二版))
(11)加强重点场所、机构和人群的防控加强多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公众聚集活动,因地制宜在车站、机场、码头、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汽车、火车、飞机等封闭交通工具实施通风、消毒、体温测量等措施。要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生活单位的防控,做好晨检制度和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加强流动人口大城市的防控工作,做好春节后人口流动压力倍增的防控准备。加强对外出返乡农民工、学生、商人等人员的健康教育。
(12)社区防控策略的科学分类与实施对于不同疫情的社区,采取不同的防控策略对于未发现病例的社区,应实施“外部预防和输入”策略。对于有病例或疫情的社区,采取“内部防扩散、外部防出口”的策略;对于疫情传播的社区,采取“内部预防和传播,外部预防和输出”的策略。详见《肺炎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社区防控的通知》([2020年第5号)中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社区防控方案(试行)》
国家卫生委员会办公室
2年2月6日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