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疫情_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支持政策操作指引

山东省禹城市疫情

1。向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展期、展期、减息和减费的优惠政策

(1)具体优惠政策

1“专项防疫贷款”处理政策防疫物资和生活保障物资生产流通企业,特别是重点防疫企业贷款需求:建立“专项防疫贷款”绿色通道;采取优惠利率政策,在与客户协商的基础上,贷款利率下调幅度不得低于同档次企业平均贷款利率的0.5个百分点。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快速审批并及时发放贷款;信用信息备抵机制的实施采用“先接受信用信息,先处理信用信息备抵”的方式,使客户信息可以在事后得到补充。2.股票延续政策根据疫情对不同企业的“防疫”、“民生”和“一般滞留”类别的影响,采取延期、不还本不贷、借新还旧等灵活措施。用来扩大客户的信用。其中,可适当放宽续贷和续贷继续办理的条件;对防疫重点保护企业和其他暂时还款有困难的重点行业,暂不要求“减少周转,提高不低于原贷款的利率”用于借入新贷款和归还旧贷款。对防疫相关企业逾期或无利息的,延期可以妥善处理;对于不能按时结息的企业,结息期限可适当调整;对符合条件且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可对本金和利息做出临时延期还款安排。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日期可延长至6月30日,罚息除外。对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应计利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客户协商的基础上,根据最新贷款市场报价(LPR)的下调点计算,力争下调0.5个百分点以上。同时,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综合考虑企业现状和发展前景,不将短期疫情影响作为信用风险恶化和风险分类向下迁移的基本依据。3.世行的合作政策在疫情期间,农业商业银行和省农业担保公司联合推出了优惠政策。新增贷款采用“农业商业银行先审批,省级农业担保先保险后审批”的新模式。现有贷款以简化的程序展期,双方均享有“数据短缺审批”和“半担保率”的优惠政策此外,对于因疫情造成的暂时还款困难,应采取展期和不偿还本息的方式,并可在合同到期前10天内宣布续签合同。

(2)优惠政策实施期限

信用优惠政策期限与国家公布的国家防疫控制期限一致,在国家公布疫情后自动失效。其中,对于享受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企业,最长可延期至6月30日还本付息。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期长、发展前景好的中小微型企业,农业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追加延期还款安排。

(3)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1“专项防疫贷款”适用于客户群体小微企业客户从事防疫材料和公共生产生活保障材料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运输和销售医疗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线温度计及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材料,以及重要生活材料等相关领域的小微企业2.现有贷款的延续政策适用于客户群适用于“防疫”、“民生”和“一般困难户”企业,重点支持早期正常运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型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大、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我行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优惠。

(4)优惠政策申请流程、审批时限及向客户反馈的方法

1。信贷申请渠道:客户可以通过“96668”电话客服、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型商务卡等网上或网下信贷申请渠道向辖区内农业商业银行申请业务2.对于“e信快速贷款”网上业务,零人工干预,第二批第二笔贷款3.对于网下贷款业务,农业商业银行独家客户经理将在首次受理申请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及时回访对接,并做出初步受理反馈。农业商业银行优先通过网上视频和电话进行调查核实,实行网上审批,限期结清新贷款,1天内完成现有贷款审批。最终批准意见应由业务验收人员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5)客户需要准备的信息或需要完成的工作

1。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经批准设立的有效营业执照或相关文件,以及特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证明资金需求的文件和材料;受疫情影响影响企业业务收入和还款能力的相关证据材料,配合农业商业银行开展贷前调查等。2.在疫情防控期间,将实施信用信息容忍度机制,允许事后补充信用信息。

2。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给予信贷、展期、展期、降息和减收费用的优惠政策

(1)具体优惠政策

1。延期还款政策自2020年1月25日起,对因疫情造成流动资金暂时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实行“一户一策”。根据客户的申请及其受影响的情况和经营状况,贷款本金偿还和利息支付应延期一段时间,至2020年6月30日,不加收罚息。同时,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综合考虑客户现状和发展前景,不将短期疫情影响作为信用风险恶化和风险分类向下迁移的基本依据。2.世行的合作政策在疫情期间,农业商业银行和省农业担保公司联合推出了优惠政策。新增贷款采用“农业商业银行先审批,省级农业担保先保险后审批”的新模式。现有贷款以简化的程序展期,双方均享有“数据短缺审批”和“半担保率”的优惠政策此外,对于因疫情造成的暂时还款困难,应采取展期和不偿还本息的方式,并可在合同到期前10天内宣布续签合同。

(2)优惠政策执行期

偿债付息优惠政策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其他防疫和控制期间的信贷优惠政策将在国家宣布疫情发布后自动失效。

(3)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1。延期还款政策适用于客户群受疫情影响,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在流动中遇到暂时困难等。2.银熊合作政策适用于客户群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自然人和社会经济组织包括农民、大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服务组织、小型和微型农业企业、国有农业(集团)农场等。在

(4)优惠政策申请流程、审批时限以及

疫情防控期间向客户反馈的过程中,农业商业银行设立了信贷服务“防疫绿色通道”,客户可以通过网下和网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申请延期还本付息和贷款业务每个农村商业银行都配备了专门的客户经理,在第一时间与客户联系。它采用“不开会”的方式紧急发放贷款,并通过微信视频、电话通讯等方式在网上发放贷款。如果条件满足,贷款将在一定期限内发放。

(5)客户需要准备的信息或需要做的工作

客户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账户流程等基本信息。,并配合农业商业银行开展调查工作

3。受疫情影响的个人消费贷款优惠政策、信用卡还本付息延期、降息和减收手续费

(1)具体优惠政策

1。信贷政策对因新肺炎感染住院或隔离的人员、需要隔离进行防疫控制的观察人员、参与防疫控制的人员、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应灵活调整农业商业银行办理的住房抵押、综合消费等个人贷款的还款计划,并合理推迟还款期限。

2。公务卡政策在疫情期间,公务卡逾期的,农业商业银行可以对因新肺炎感染住院或隔离的公务卡持有人、需要进行防疫隔离的观察人员、参加防疫工作的人员、因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公务卡持有人免收利息和违约金。

(2)优惠政策实施期限

信用优惠政策和公共服务卡优惠政策期限与国家公布的国家防疫控制期限一致,在国家疫情发布后自动失效

(3)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1。信贷政策适用于客户群因感染新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人员,防疫控制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与防疫控制的人员和受疫情影响的人员暂时失去收入来源2.公共服务卡政策适用于客户群因感染新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人员,防疫控制需要隔离观察员、参加防疫控制的人员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名片持有人

(4)优惠政策申请流程、审批时限和反馈方式客户

客户可通过网下和网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提交还款计划调整、延期还款或延长风险担保贷款的申请。相关条件调查落实后,农业商业银行形成初步意见,报主管审批部门审批。业务受理人员应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对于申请公务卡免息、免罚的客户,持公务卡的客户应向开户的农业商业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农业商业银行按程序处理后反馈给客户。

(5)

客户需要准备的信息或需要做的工作

客户需要提供疫情导致还款能力不足的相关证明信息,并配合农业商业银行开展调查工作商务卡优惠政策所需材料请咨询开通商务卡的农业商业银行。

4。信贷记录中未包含的优惠措施

(1)具体优惠政策

1。受疫情影响的特殊群体贷款逾期记录保护政策因新肺炎感染住院或被隔离的人员、因防疫需要隔离的人员、参与防疫的人员,如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还款,经农业商业银行确认后,相关逾期贷款不得作为逾期记录提交。对于因疫情而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如果因未能及时还款或暂时无法开展业务(如暂停还款、调整结息期、展期等)而未能及时还款。,相关逾期贷款经农业商业银行确认后,不得作为逾期记录提交。2.因疫情而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提交信用记录的政策对于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如果还款安排调整成功,应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

(2)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为

|从1991年1月23日起(除住院或隔离人员之前已确诊为新肺炎者外)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省级响应时间为准

(3)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1。受疫情影响的特殊群体贷款逾期记录保护政策适用于新感染肺炎的住院或隔离人员、需要隔离进行防疫控制的观察人员、参与防疫控制的人员、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2.因疫情而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提交信用记录的政策适用于因疫情而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

(4)优惠政策申请流程

客户申请→贷款银行审核→定期汇总上报省联社→省联社统一匹配征信数据→省联社统一处理相应的逾期记录

(5)客户需要准备数据

1。因感染新肺炎而符合住院或隔离条件的人员、需要隔离进行防疫控制的观察人员、参与防疫控制的人员可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申请原因、申请事项等))和必要的农业商业银行证明材料必要的证明材料:因感染新肺炎而住院或隔离的人员应提供入院或隔离证明,如:诊断证明、病历、住院证明或出院小结等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需要隔离观察但未因防疫、控制而住院的隔离人员,应提供居委会(社区)、村委会或其下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出具的隔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隔离主体的材料(如地方政府集中隔离公告、交通交换证明等))参加防疫工作的人员,如政府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提供其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防疫工作的证明、医疗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参加防疫工作的证明、调令、通知或工作记录等。2.符合条件的人员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可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申请原因、申请事项等))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必要的证明材料:收入状况证明、失业证明、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停工通知书、银行记录、纳税记录、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个人真实性承诺等。

5、以上各级机构优惠政策查询渠道及联系方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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