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舆论引导教育_疫情期间大力介入引导侦查体现了检察担当

在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自身优势,199个以上的钟声敲响了

疫情期间舆论引导教育

,指导调查取证的案件数量接近案件总数的90%,有效实现了打击犯罪、震慑犯罪的目的。干预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它不仅突出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和任务,而且反映了检察机关在防疫控制期间的职责和行为。

凸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干预引导侦查是对侦查活动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诉讼要求、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进行法律监督的活动。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正式移送逮捕起诉前,公安机关经协商或者检察机关认为必要时,积极及时地干预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指导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对案件的性质提出意见。介入指导侦查本质上属于检察权指导和监督侦查权的一种方式。通过干预引导侦查,可以防止侦查工作进入违法的误区或使案件变成“三明治餐”,实现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早期发现和处理,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

遵循刑事诉讼中相互合作的原则指导调查的干预既不是“越界”,也不是“联合办案”一般来说,在侦查的初期,公安机关主动征询意见或者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就侦查的方向和重点提出建议。然而,“干预”不是“干预”调查,也不是命令或领导调查。“干预”只是一种“指导”调查。“干预”所坚持的原则是“参与而非干预,协商而非替代”在介入和指导调查阶段,对该案表达的意见属于"良药苦口"和"逆耳忠言"。它们具有建议的属性,用于调查参考。一般来说,没有强制性要求。

不与客观公正的立场相冲突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是检察机关办案的基本立场。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注意对被告不利的方面,还要注意对被告有利的因素。我们不仅要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简单地站在被害人的立场上,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对于指导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前期不“干预”,后期“放松”,导致在批捕、起诉阶段“耕别人的地,浪费自己的地”。也不影响早期的“干预”和后期的“自我约束”而决定是否逮捕或起诉的独立判断。检察官认为不可能排除通过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可能性,并可能决定撤回相关证据。如果在出庭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回起诉。

体现了检察责任和诉讼涉及防疫和控制的犯罪是突发的和频繁的,具有强烈的政策和敏感性。公共安全调查很难获得证据,而且时间敏感。一些涉及的犯罪是罕见和敏感的。一些调查人员以前从未做过这样的案件,的确有些案件缺乏经验,难以掌握。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而不是“坐等送饭”,充分发挥“抓检合一”办案优势,快速收集固定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从而加快抓检速度,达到依法严惩和震慑犯罪的目的,体现以人为本的办案理念,彰显检察机关的职责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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