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劳动合同_企业以疫情为由“裁员”的法律风险和操作建议

原标题

:企业以疫情为由“裁员”的法律风险和操作建议

疫情劳动合同

仍在全国范围内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作斗争。为了防止疫情进一步蔓延,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减少人员接触的防控政策和措施。目前,仍有许多企业因复工政策延期、人员无法返岗、缺乏物流、缺乏原材料等原因而无法正常或完全复工。但是,他们仍然要承担租金、人员和其他费用,营运资金的压力相当大。因此,一些企业开始裁员,直接通知全部或部分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其中一些,为了加强其合法性,特别在通知中强调,由于新皇冠肺炎的不可抗力,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被取消。

事实上,这种“解雇”方法有很高的非法解雇风险。根据中国劳动法,劳动合同适用“法律解除”原则,即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解除的理由和程序必须合法,除《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外,其他解除的理由或程序不能自行设定或双方约定。目前,许多企业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裁员”是一个通用术语。如果一个企业以疫情造成的压力为由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相对应的原因可能有三个: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经济裁员、企业提前解散/破产。在下文中,我们将分别分析这三种原因的解除条件和法律风险(在分析中,“劳动合同”可以简称为“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些企业直接终止与员工的合同,理由是由于“流行病”的影响,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请注意,本条款的解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这一变化导致了公司与员工之间劳动合同的不履行,即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与劳动合同的不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2017年4月24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不可预见的变化,导致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全部或主要条款未能履行,或出现继续履行成本过高等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使劳动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

下列情况一般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1)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引起的重大变化,如用人单位搬迁、资产转让或停产、生产转移、转移(改革)制度等;......

即使我们认为新的皇冠肺炎是不可抗力,相应的防疫措施(如娱乐场所需要关闭)是重大变化,如因政策变化而关闭,我们仍需仔细评估这一重大变化是否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新皇冠肺炎是一种传染性疾病。在国家、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新皇冠肺炎将得到控制。对于一些企业来说,目前新皇冠肺炎造成的停工、减产等困难是暂时的,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如工资标准等。无法执行或继续执行的成本太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完全和永久不能履行。还有必要进一步判断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现行政策甚至鼓励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或暂停工作或业务,因此法院可能会得出结论认为,如果不爆发疫情,劳动合同就无法履行。

3。公司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了协商,协商未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协议。

即使公司因疫情符合上述条件,公司也必须履行程序并保留谈判证据和对合同内容提出变更(如谈判和变更通知),只有在未就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法院将审查未达成协议的原因,如原工资是否降低。一些法院将严格审查减薪的合理性,认为如果没有合理的减薪依据,公司提出的谈判将被视为不真诚,未能就改变达成一致的责任在于公司。公司不能因此终止合同。

在特殊流行时期,政策支持企业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我们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减薪。

根据2020年2月7日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稳定劳动关系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国家支持不复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协商。 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在停工停产期间,按照国家有关工资福利的规定支付工资。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福利,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调整工资、轮换、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对暂时无力支付工资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2年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局发布的《关于在防疫期间保持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有相应的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建议企业优先考虑变更劳动合同。

4年,如果公司有工会,公司应履行通知工会终止雇员的义务。

5年,公司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家企业需承担解散费用,一般称为N+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N条;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后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1来源: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从以上

可以看出,如果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新的冠肺炎而终止,必须符合上述终止的原因和程序,否则将被视为非法终止。请特别注意,在实践中,很多企业认为只要支付了N+1,就是合法解散。这种理解是错误的,N+1只是其中的一个条件,所有上述条件都必须得到满足,才能被合法解散。

2。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意见

:重组是一个复杂、长期和困难的法律程序,一般中小企业很少使用。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评论

:大多数裁员都是基于这个原因。该企业需要提供客观证据,如企业财务报表、税务数据等。此外,法院还将严格审查企业面临的困难是否是暂时的,是否确实无法解决等等。因此,如果一个企业由于疫情而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政策仍然鼓励它通过调整工资、轮换岗位和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来稳定其工作岗位。通过与员工达成共识,尽量不裁员或减少员工。

(3)企业因生产变化、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需要裁减人员的;意见

:如果因为这个原因进行裁员,企业还需要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并证明变更后不能完全履行,才能进行裁员,这更难证明。

(4)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评论

:本文是一个自下而上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认可。

2、企业履行裁员程序

符合上述情况之一,企业需裁减员工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企业员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并在裁员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

企业需要保留相关证据来说明情况,如通知、股东会决议等。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时,一般可以不经批准就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审批计划。但是,在当前疫情流行时期,该政策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劳动就业指导,并不排除行政部门在计划提交后的积极干预。

此外,在裁减人员时,优先保留以下人员:

(1)与本单位签订较长时间的定期劳动合同;

(2)与本单位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

(3)家庭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有老年人或未成年人需要支持。企业在六个月内招收新员工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裁减人员。

3。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N

经济补偿金标准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中所列标准相同,一般称为“N”

明确指出,在

的实践中,对“客观形势的重大变化”和“经济裁员”存在很大的误解。这两个程序的区别是基于人数,即“经济裁员”只能适用于“裁员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企业员工总数10%以上”但是,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限制被解除职务的人员数量“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两种救济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企业需要满足的不同情况(个别情况同时存在)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实际上被视为“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被新闻称为“裁员”,因为大量人员被解雇,从而造成概念上的混乱。

如果公司需要终止与大量员工的合同,这通常被称为“裁员”,很容易引起群体诉讼甚至暴力事件因此,“裁员”实际上是对企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如果你想实现合法平稳的裁员,你一般需要做以下事情:

1。企业需要在裁员前进行全面评估:分析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拟裁撤人员的数量和基本个人情况,以及裁员预算是否充足。

当前的总体政策方向是支持保持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鼓励裁员,特别是“暴力裁员”对于大型企业来说,“裁员”需要考虑公众意见,尤其是对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形象的影响。如果“裁员”决定在流行之前已经作出,如“裁员”是由于企业经营战略方向的调整,就有必要考虑是否暂停实施,如果是,如何处理舆论

对于中小企业,国家和各地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帮助企业重返工作岗位,恢复生产,渡过难关。

例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帮助中小企业重返工作,恢复生产,克服困难应对新的冠状病毒疫情的通知》,各地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特别救济基金,以增加对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当地中小企业疫情实际情况,按规定减免税费,推动出台财产减租、分阶段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缓缴税费、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增加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补贴和岗位稳定激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

例如,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和《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于北京市企业,根据2月3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若干办法》,企业可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推迟至3月底,符合条件的可推迟至7月底

根据2月5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响的办法》,政府采取了减费、减租、扩税等政策。与此同时,政府将向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不裁员的参保企业退还一定数额的失业保险费。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型企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等。

在这种背景下,建议企业充分利用各种政策,考虑能否通过变更劳动合同和灵活用工度过难关。如果确实需要裁员,尽量与员工充分沟通,并依法执行。

作者:周颖律师/北京吕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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