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国际_杨良宜: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与国际商业合同下的不可抗力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国际

作者|杨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爆发,政府一系列紧急防疫措施的实施,国际社会对疫情的广泛关注以及许多国家各种应对措施的出台,疫情对各方面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中国现在有着频繁的国际商务交往,而国际贸易作为最重要的国际商务交往之一,疫情对贸易的影响可以从笔者已经开始接受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士就疫情对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的影响相关问题进行的咨询中看出。同样,其他领域的国际商业合同,如与一带一路关系密切的国际工程合同,也可能因疫情而对履约构成障碍。笔者结合已出版书籍中的相关内容,谈谈与疫情密切相关的不可抗力条款。笔者认为可以用三部曲的形式来分析:第一,表述条文;二.默示条款;三.适用的法律

1、明示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条款在国际商业合同中很常见,如果合同中有不可抗力条款,那么明示合同条款将是分析问题的主要依据

由于普通法在国际商业合同中被广泛使用,从普通法的角度来看,合同的履行是缔约一方的严格责任,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逃脱。因此,对可改变合同履行(主要是延迟履行)甚至在严重延迟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是非常严格的(虽然严格,但起草良好的不可抗力条款可以保护合同主要履约方的主要利益), 这表现在:

不可抗力条款中关于可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的规定是否明确,是否能涵盖具体事件,不可抗力条款是否适用于类似的合同解释规则,受影响的履约方是否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其责任、通知期限、通知内容、逾期未通知的后果等。 ;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即对合同的影响;

不可抗力条款是免责条款;

有替代履行方式的,是否可以使用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事件在签约时无法预见、合理避免和控制。

不可抗力索赔的举证责任这些内容可以在“国际货物销售”一书的第6章和“合同解释-规则和应用”一书的第13章中找到。相关内容可在此链接下载。(https://pan.baidu.com/s/12pLOkMlSVCxPjnHaeomR1Q撤销权法典:2ejx)

2,默示条款

如果国际商事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这种情况确实很多,那么,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控制的事件,使履约方不能无过失地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就需要用法律的默示地位来处理这个问题

根据中国法律,《中国合同法》第117-118条是不可抗力的默示法律地位

而在普通法中,如果没有明确的不可抗力条款,则默示法律地位不是不可抗力的概念,而只是合同妨碍的理论这两种理论有很大的不同。一个很好的例子是性能的延迟。不可抗力主要造成合同履行的延误,如由于流行病导致停产,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货物或货物,无法正常入境造成工程人员短缺,无法在约定的完工时间前完成项目等。,但在疫情过去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因此,不可抗力条款一般允许延误,不被视为违约。然而,合同的障碍是发生了一些事情,使合同无法履行,并直接“扼杀”了合同,双方都不需要再次履行,也不存在延迟履行的问题。可以说,延迟很少会导致合同受阻,除非合同的履行时间很短,而且性质独特。更不要说合同对延迟履行有罚款,例如一定数量的延迟付款将支付给另一方在一天后完成。由于合同有明确的约定,作为默示法律地位的阻碍是不适用的。

根据普通法合同的精神,合同需要严格履行,很难设立被冻结的合同。关于合同妨碍理论,分别有以下要求:

必须是导致严格履行合同不再公平合理的基本或极端的情况变化;

合同的成立是消灭合同;

合同一旦受阻,将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负责,也没有人赔偿对方的损失;

合同障碍不能来自于合同当事人希望依靠障碍理论来规避合同履行的行为或选择;它一定完全是由外部事故造成的。这似乎有点接近不可抗力的成立。

对于合同的妨碍可在《国际货物销售》一书的第6章中找到,该书可从上述下载链接下载。隐含条款可在《合同解释——规则和应用》第7章中找到,可从上述下载链接下载。

3、适用法律

关于国际商事合同的适用法律,合同中往往有相关的约定如果中国法律同意,不可抗力和情况变化的隐含法律地位可以在不与明示规定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如果英国法律或其他普通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达成一致,除了明文规定外,只能是合同被阻止的理论。由于普通法在国际贸易、工程等领域的主导地位,许多标准合同将规定英国法律的适用,如绝大多数国际租船合同、FOSFA/GAFTA粮油贸易标准格式,甚至国际工程合同的FIDIC标准格式合同因此,普通法实际上与中国企业密切相关。

如果商业合同中没有规定适用的法律,则应根据冲突法2考虑与合同最接近的法律这是目前被广泛接受的理论和实践然而,在寻找最接近的定律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是不同的。关于国际贸易,目前英国冲突法中有一个特征履行理论3,即自1991年《罗马公约》生效以来英国法律的地位。见“1990年合同(适用法律)法案”例如,在到岸价格或离岸价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这是相对确定的。本装运合同的履行主要是由卖方或发货人在装货港装运货物,之后货物的风险将转移给买方。因此,此类合同中的特征执行者是卖方而不是买方,买方被认为是合同中最重要的联系点,因此适用的法律是执行者所在地的法律。但是,当中国卖方在履行合同时遇到困难时,中国法律可被视为适用法律。相反,如果中国是买方,则装运港的外国法律更有可能被视为合同中隐含的适用法律。英国

以上的冲突法受欧盟法律的影响,但笔者估计其他普通法国家和地区不属于欧盟,因此可以说它们仍将采用普通法下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是考虑合同各方面与外国法律之间的连接点。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所在地、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地点,以及合同的其他条款是否会反映合同当事人的想法(例如,合同是否使用英国标准格式、合同语言、交易中使用的货币等)。),等等。法官或仲裁员将行使酌处权来平衡不同联络点的权重,然后就适用的法律做出决定。例如,如果双方同意在香港进行仲裁,那么即使合同的履行与香港无关,也可以推断双方都愿意使用香港实体法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因为双方都选择了仲裁地的重要联系点。

因为要考虑的联系点太多,每个人对每个联系点的重要性都有不同的看法,这使得适用法律的确定非常不稳定。例如,在著名的突尼斯导航公司和海事公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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