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外籍人员疫情防控工作_关于进一步加强平顶山市入境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加强外籍人员疫情防控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平顶山市入境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我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关于加强我市入境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如下所有计划从国外进入本市的人员应主动报告其旅行计划(包括国外入境航班、入境时间、交通工具等)。)和身体健康状况在出发前48小时向目的地县(市、区)防疫部门报告,并自觉配合落实隔离观察措施持有公务护照的人员由派遣单位申报,持有私人护照的人员由本人或其普通亲属申报。如果有工作单位,该单位也应了解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在没有提前报告的情况下,所有人员进入医院后将接受集中和隔离的医疗观察。相关费用由派遣单位或本人承担。

2。凡邀请、接待和聘用境外人员的单位,应提前48小时向县(市、区)防疫指挥部如实报告境外人员情况,并负责提供场所和落实隔离措施。

3、境外移民人员到达其居住地后,原则上由其所在县(市、区)负责实施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如果确实存在不适合集中隔离的特殊原因,有必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家庭隔离的实施并确保生活安全。有发烧或呼吸道症状的人应立即送往医疗机构。

4。在家居检疫期间,不如实申报行程,违反检疫观察规定的,应当采取集中检疫观察措施。其中,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的入境人员,除承担集中隔离的直接费用外,还应承担因隐瞒相关信息而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的连带责任。对延误、漏报、瞒报、漏报境外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公众发现境外入境人员不如实报告或不遵守相关隔离措施的,可向各级防控机构报告,按规定给予奖励平顶山市防疫指挥部报告电话:2663124

平顶山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199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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