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封城的有那些国家_指引涉“疫”案件罪名适用 助推落实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四批下发27件典型案件,为依法准确办理防疫犯罪案件提供了有效指导。典型案件主要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经营、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犯罪。特定时期相关犯罪的正确适用凸显了刑事政策的导向。司法适用应把握哪些关键点?典型案例的出版在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了什么作用?在相关问题上,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清华大学的刘贤权教授和周光权教授。记者

199:在这四个典型案例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例被认定为危害传染病防治罪,并明确指出要注意区分该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前,“两高两系”下发了《关于惩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也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典型案例的释放体现了什么样的刑事政策精神?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应把握哪些关键点?

周光权:《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四个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在我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重罪。《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从主观和客观方面严格限制其适用。《意见》还要求严格控制。《意见》规定,本罪客观上有特定的行为,其中疑似新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也要求其造成新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主体有特殊要求,即新诊断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新诊断肺炎患者。此外,本罪是重罪,其行为手段应等同于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出于对社会的报复、发泄不满等动机,行为人还必须通过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包括知道自己被诊断为新诊断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情节恶劣,危及公共安全的在

的实践中,一些患者(包括确诊和疑似患者)出于对疾病的恐惧或为了及时就医而进入公共场所,传播病毒的直接意图几乎不可能存在。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很难确定间接意图,因为间接意图的“自由放任”要求行为者不拒绝或接受有害的结果。因此,在这一防疫过程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属罕见,司法机关应依法严格控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四个典型案例都贯彻了严格掌握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条件的精神,这对准确打击犯罪、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在实践中,如何严格按照刑法第330条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处理案件,仍然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一、如何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一般来说,《传染病防治法》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认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依据但是,如果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防疫和控制期间发布的指令明显违法,则不能作为定罪的预设条款。第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罪。只有当这种行为对大多数人的健康有危险时,这种罪行才能被定罪。如果该行为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传播,则不应将其视为犯罪。第三,本罪同时规定了结果犯和危险犯。在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本罪与过失危险犯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作为一项特别法,本罪应优先适用。

刘贤权:虽然目前正处于一个特殊的防疫和控制时期,但对于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定性,我们仍应保持警惕。从《意见》到四个典型案例,实际上都强调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适度从重适用刑法规定,其内容仍然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在司法理念上,要理解和把握“重刑”与“法治”的关系,防止“一刀切”在妨害防疫控制行为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只能是故意的。目前,大多数拒不执行防疫措施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定性为危害传染病防治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慎重适用。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应把握两个要点:第一,该罪与过失危险犯的区别本罪与过失危险犯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行为发生的不同场合。前者主要发生在“防疫控制期”,而后者主要发生在“日常生活”。这是基于两种犯罪侵害的不同法律利益而确定的。需要指出的是,2003年“两高”解释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适用过失,是因为2003年非典等乙类传染病不在甲类管理范围之内。二是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意见》明确指出,只有两种情况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许多人忽略了《意见》规定的这两种情况都是基于“故意在新型冠状病毒中传播肺炎病原体”的前提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有害结果,他的态度往往是“放任自流”,在导致传染病传播的情况下,可以被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对间接故意和过度自信过失之间界限的误读。区分两者的关键是行为者是否对有害结果持否定态度。记者

:医务人员在防疫和控制的前沿。维护个人安全是司法和执法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要严惩暴力、伤害医生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第一批典型案例中,“湖北武汉柯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被公布。在处理涉及流行性暴力和伤害的医疗案例时,反映了哪些政策应用点?

刘贤权:与常见的寻衅滋事案件相比,流行性暴力伤害案件的司法适用要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加大对流行性暴力伤害案件的处罚力度;二是明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中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严重阻碍防疫工作顺利开展的“恶劣情节”。从加重处罚的角度来看,虽然不存在上述医务人员轻伤或新冠状病毒感染的故意伤害罪,但如果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符合肇事罪的特征,肇事罪仍应定罪从重处罚。

《意见》规定,任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是,在涉及疾病爆发、暴力、伤害医生和造成麻烦的案件中,对“情节恶劣”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寻衅滋事的普通案件中,如果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两人以上轻伤,则符合“情节恶劣”的标准,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湖北武汉柯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中,犯罪嫌疑人殴打被害人高某,虽造成一人轻伤,但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严重阻碍了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扰乱正常医疗秩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作为判定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无疑是合理的。记者

:这四个典型案件包括许多危害公共服务的犯罪案件。在特殊的防疫控制时期,危害公共服务犯罪的对象和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准确识别危害公共服务罪的要求是什么?

周光权: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在防疫和控制期间适用该罪也必须严格依法执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扰乱公共服务罪的犯罪对象必须结合防疫实际情况来理解。履行公务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这在立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除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依法行使国家有关防疫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防疫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从事防疫管理公务的人员等。在这场战争的“流行”期间,大量的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和其他组织履行了预防和控制职责,并实施了控制措施。这些组织中的人员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防疫和控制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可能成为危害公共服务罪的目标。这在第二批典型案例的法律要点中已有明确阐述。第二,执行公务必须合法,以便被告可以被判犯有这一罪行。为有效阻断病毒传播,防止疫情蔓延,各级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疫情防控措施,包括加强重点疫区返乡人员的调查、登记、跟踪和重点跟踪。相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依法配合类似的公务活动。但是,对于那些采取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措施,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人,有关方面应在发生争执和纠纷后与社区管理人员进行斗争。将被告人认定为妨害公共服务罪是不合适的,可以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准确认定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以故意伤害、挑衅、侮辱罪起诉。

刘贤权:妨害公务罪的适用在当前的疫情防控时期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本罪的客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根据立法解释,《意见》明确规定了三类危害公共服务罪的客体,包括一些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应当指出的是,《意见》规定,“在国家机关委托的代表国家机关行使防疫和控制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第二,本罪“公务”的认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防疫期间的公务行为必须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和治疗措施密切相关。在具体认定中,应从履行“公务”的主体是否适当、行使的权力是否适当、“公务”的内容是否合法、履行“公务”的程序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和认定。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现有法律法规。,并结合各地的相关公告。记者

:自疫情爆发以来,口罩、医用酒精等防护材料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党中央明确提出要严惩各种抬高防疫产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在典型案件中,主要有四类涉及面具和其他防护用品的犯罪,包括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突出严惩此类犯罪在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和防控当前疫情中的作用?

刘贤权:自疫情爆发以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哄抬物价、欺骗等妨碍疫情防控的行为时有发生。依法严惩口罩、医用酒精等防护用品犯罪符合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对维护市场稳定和人民健康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司法保护作用。当然,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也要注意准确把握刑事政策,统筹考虑稳定市场秩序,恢复市场活力,为恢复工作和再生产提供司法保障。商品(特别是防护用品)价格的稳定不仅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而且关系到市场活力的恢复和恢复生产工作效率的提高。因此,处理此类案件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政策,准确适用法律。

周光权:在预防新皇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确保预防、防护用品和材料的可靠质量以及相关材料的有序流通是刑事司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医用酒精、消毒剂等产品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非法经营罪、 依法严惩欺诈等犯罪行为,既能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又能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还有利于维护特殊时期市场秩序的稳定。记者

:“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是当前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典型案例也反映了对这类犯罪的严厉打击。根据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杜绝滥用野生动物、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检察机关如何运用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手段打击犯罪、控制犯罪源头?

刘贤权:从源头控制疫情无疑非常重要疫情很可能与某些人猎杀野生动物有关,因此如何有效地惩罚和预防野生动物的贩运、加工和食用对于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尤为重要。对此,检察机关不仅要严厉打击现行刑法,还要对某些行为进行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时,可以严厉打击非法狩猎、捕杀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和销售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产品、非法狩猎等与野生动物有关的犯罪。如有必要,也可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及时督促相关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减少或避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野生动物资源破坏、农贸市场、网上餐饮等有毒有害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可能的病原体从源头扩散。

周光权:“没有买卖就没有坏处”。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是为了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从立法角度看,我国刑法规定了许多野生动物保护犯罪,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杀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和销售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产品、非法狩猎、走私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产品。此外,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设立交易场所、网上销售、加工食品销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所得,以隐瞒或者隐瞒犯罪事实和定罪处罚的。在未来的司法活动中,如何依法运用多种手段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是刑事司法治理中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挖掘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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