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
案例简介]
2年1月26日,020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电话,称他们在嘉峪关市一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购买了一款康9600面膜。购买收据显示,它是从90元应收,并支付了120元。经执法人员调查,1月24日,嘉峪关一家医药连锁公司向其分公司发放了200个康9600型口罩。然而,在销售期间,该分支机构没有明确标明所涉口罩的价格,在营业场所销售的一些医疗器械也没有价格标签。当事人没有清楚标明价格构成了非法行为。根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40元,并处5000元罚款。
典型案例2:
[案例简介]
2年1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嘉峪关一家大型药店高价销售口罩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微信朋友圈个人广告订购了250个“彩虹之上”品牌9600折叠成人颗粒物防护口罩和500个儿童口罩。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经以每张40元的价格出售了50个成人面具。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凭证,出售“彩虹之上”9600成人口罩的购买单价和非法收入无法计算。执法人员在市场上获得的同类型成人折叠颗粒物防护口罩的销售价格为每人9元,当事人以每人40元的价格销售折叠颗粒物防护口罩,价格涨幅远远超过100%
在公共卫生事件中,当事人大幅度提高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的销售价格,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6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3:
[案例简介]
2年1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对防疫产品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嘉峪关市一家商业公司的员工将一次性口罩产品的销售凭证拿出来,散落在公司的地板上。产品合格证上注明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2月18日,有效期为两年,该批口罩已超过有效期近两年。经调查,该公司于1月23日在酒泉市虹桥市场购买了300包(20个/包)河南朴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朴安”牌一次性口罩。已售出120包,其余180包被执法人员当场没收该商品包装袋标有实施标准YZB/ Yu0190-2009,属于二类医疗器械。
在省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级反应中,公司组织员工在知道口罩已经过期的情况下,在不排除主观意图的情况下,开具标明生产日期的产品证明。超过有效期使用医用口罩的,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医用口罩180包(3600个),并处以3.5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4:
案例简介]
2年1月26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嘉峪关一家劳动保护用品商店,当场查获河南朴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2240个“朴安”一次性口罩。该货物的包装袋上标有实施标准YZB/ Yu0190-2009,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标明适用范围:医用,有效期为自绝育之日起两年,但没有批准证书,双方不能提供购买证明无证销售医用口罩也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医用口罩2240个,并处以2万元罚款。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防护用品时,必须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合格的经营者,并注意检查产品标识、标签和质量检验证书。消费者在通过小商、个人和其他渠道购买防护用品时应该谨慎。同时,他们应该提醒每个人按需购买,理性消费。他们不应该盲目抢购,大量囤积,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对于一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或举报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99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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