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皇冠肺炎家庭案件听证指导意见》
流行网络海报新闻,德州,3月10日(记者许通讯员胡泽瑞)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网上调解、预防家庭暴力、心理咨询、推广服务...家庭审判面临新情况和新挑战近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结合工作实际,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理新皇冠肺炎疫情家庭案件的指导意见》。
全文: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新皇冠肺炎暴发家庭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妥善审理家庭审判中因疫情出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做好涉及疫情的家庭案件的审理工作,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1、实行“异地”调解,多元化家庭纠纷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线下庭审、面对面调解等庭审活动,尽量利用网上庭审、调查和调解活动。家庭案件的当事人是家庭成员。由于家庭隔离、社区控制等防疫控制措施可能会长期共存,应充分利用这一机会,通过电话、互联网、微信等媒体积极开展调解活动,促进双方化解矛盾、化解纠纷。当事人网上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依法及时确认
2、实施“温情”治疗,积极应对疫情问题适用于涉及家庭财产保全和分割的家庭案件,如离婚、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继承等。、积极评估法律风险、谨慎运用实物分割或出售等措施,应以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客观因素为基础,防止在疫情爆发期间和疫情后的调整期内家庭资产的不合理贬值,加强家庭司法中的人文关怀。
3、实施“逐案”询问,严格防范家庭暴力的危险在防疫和控制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对双方发生激烈冲突的案件或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通过电话逐案进行询问和登记,对双方的生活状况和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真实危险进行梳理和预先判断,并及时为双方做出法律解释,防止冲突进一步加剧。
4、实施“主动”回访,合理预防新矛盾我们将回访已经裁决和调解的关键案件,如探视权和涉及正常履行的赡养纠纷。我们建议双方充分理解和理解对方,灵活改变履行方式,避免因疫情的发展和预防阻碍相关义务人履行义务而产生新的纠纷。
5、实施“启发式”辅导,避免应激心理创伤高度重视新皇冠肺炎疫情引发的个人心理危机,特别是长期共存的在旅行限制期间有潜在矛盾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家庭法官、法官助理和家庭支助小组成员应集思广益,积极干预,通过激励、指导和注意力转移等心理手段向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专业心理援助,以避免创伤后心理障碍。
6。开展“延伸”服务,积极传递正能量对于被确认、疑似、孤立在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临时监护,应当及时与社区、民政、公安机关联系,提前介入,并酌情采取法律咨询、专项调解、网上咨询等一系列措施,形成有针对性的应对方案,突出司法责任和责任。
7。进行“灵活性”分析,准确应用法律规范对于在疫情期间涉及不可抗力、时效、预定期限等法律概念的案件,立法目的应与疫情背景充分结合,并应考虑公众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的愿望、社会共度时艰的愿望和疫情防控应急措施等特殊因素。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时,必须确保有关各方在疫情期间的合理合法诉求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8。开展“仔细”的研究和判断,妥善处理儿童问题在处理疫情期间涉及儿童监护权和探视权纠纷的案件时,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充分考虑长期性、现实性、可行性和全面性。同时,对于受灾地区和受感染的当事人,应严格执行平等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未成年人的长远需要,坚持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避免判决的偏颇。
9。实施“补救”机制,充分保护诉讼权利当事人因防疫、强制隔离等原因不能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在司法解释中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救济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提供充分保障,并做好当事人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对于必须出庭但无法出庭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他们可以通过结合远程技术和征求书面意见来灵活审理案件。
十、实施“综合”分析,正确认定相关证据因防疫、控制疫情不能出庭的家庭案件证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播技术或者视听资料作证。证词不可接受的结论不应仅仅基于"证人没有出庭"。加强证据链的综合分析和整体判断,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特殊的疫情时期起着重要的作用。当前,家庭审判工作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要采取及时、准确的措施,有效、妥善处理疫情爆发期间和疫情后调整期的家庭纠纷,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