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的通知_最高法案例:关于空闲院落、土地使用权、无证未登记房屋的征收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的通知

裁判要点

关于空置庭院,土地使用权是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而不是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对于未登记的无证房屋,被征收人应当提供证据或者依据,证明未登记的无证房屋属于依法应当补偿的合法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司法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决定

(2019)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玲,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虹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虹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虹桥区秦简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袁家建,区长

再审申请人韩玲申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对天津市虹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虹桥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进行再审,对天津市兴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第269号行政判决不服本院依法组成李志明、耿宝健、魏延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现已完成

韩凌向我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本案涉及的一审、二审判决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因是:对空置的庭院和无证件的未登记房屋要进行补偿;虹桥区政府违反了就近或就地安置的原则。住户评估报告缺少必要的项目

经审查,我院认为,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和征收补偿决定已经考虑了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位置、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关于空置庭院,土地使用权是评估被征用房屋价值时应考虑的因素,而不是房屋征用的补偿范围。对于无证无照房屋,韩玲没有向虹桥区政府提供证据证明无证无照房屋是依法应予以补偿的合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天津市红桥区西峪庄区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项目平房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韩玲可以向红桥区政府成立的工作组申请鉴定未登记房屋。

其次,鉴于天津市现有土地较少的实际情况,本项目经济适用住房的定向安置属于就近安置保障性住房定向安置布局合理,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多样,建筑功能齐全,配套设施齐全。虹桥区政府补偿的保障性住房定向安置不损害韩玲的合法权益。

同样,虹桥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房屋征收评估的住户报告已经送达韩玲,该报告已经告知救济方式与评估结果不一致。韩凌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自动放弃相关救济权利。

综上所述,韩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再审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裁定如下:

199驳回申请再审人韩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志明

审判员耿宝健

审判员魏延

2001年10月30日

助理审判员卢琳

书记员魏黔南

调自:山东高发资料来源:卢法兴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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