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第17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县级防控责任,防止外来物资输入,防止境外疫病回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湖北省归国人员、密切接触者、重点疫区国家和地区归国人员严格执行14天入户或定点宾馆隔离措施除湖北省外的任何人来国家和返回国家,应由任何一方提供证明,如其住所、居住地、企业和雇主:他在来青年之前的14天内没有病史、密切接触或居住在湖北,不再被隔离,但必须做好符合要求的健康管理工作。
2、公众出行时仍需戴口罩以减少聚集活动。继续实施《海西卫生编码》登记管理制度,火车站、机场、汽车站、宾馆继续做好编码扫描、登记、测温工作
3、企业、项目、个体工商户等,复工、复产和复业不再办理备案和申报手续,但必须严格执行防疫和安全生产预措施用人单位采用“点对点”方式运送员工返回岗位,并在途中实施健康预防和控制措施。如运送员工有困难,当地政府或防疫工作指挥部应协调解决。
4。各类会议召开和场馆开放前取消总部审批制度,但要落实通风、消毒和测温措施。进入或离开场馆时戴上口罩并保持适当的距离。
肺炎感染海西州新型冠状病毒
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 1992年3月7日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