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商品价格管理,今天,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加强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通知》提出,根据近期全省防疫商品管理和价格执行情况,为进一步保证市场供应,对部分防疫商品的价格监管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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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口罩、消毒、灭菌等防疫用品批发零售差价率将口罩和消毒灭菌产品的批发和零售差价率调整为不超过购买成本的30%(购买价格+物流成本)
消毒剂指酒精和84消毒剂其他消毒灭菌产品不在进销差率调整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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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了抗病毒药物价格监管的范围和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标准根据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试行六版)》的通知,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华清肝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和疏风解毒胶囊(颗粒)四种药品纳入政府临时价格干预监管范围如有新版诊疗计划调整抗病毒药物,从其规定具体实施标准为:
(一)如果销售价格与2020年1月24日之前相比未上涨或涨幅不超过15%,则不认为价格干预措施未实施
(2)以2020年1月24日前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如果当前销售价格涨幅超过15%但未达到30%,相关执法部门应提醒经营者并责令其限期执行不超过15%的价格干预措施。
(3)以2020年1月24日之前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如果当前销售价格上涨超过15%,但未达到30%,经有关执法部门警告后拒不改正,或者当前销售价格上涨超过30%,则按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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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其他相关商品价格管理规定仍按照辽政办明电[〔2020〕5号文件执行
年4月
年全省疫情结束后,本文件及相关价格干预措施一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