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疫情期间图片_检察官以案释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企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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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断协助企业恢复生产,帮助企业积极应对相关法律风险。丽水市检察院收集了近期各地疫情防控中涉及企业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解读法”分两个阶段呈现给读者

第一案:犯罪嫌疑人童某利用疫情进行诈骗,侵害企业权益,1992年2月13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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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犯罪嫌疑人童某进行了起诉,犯罪嫌疑人童某看到越来越多的企业复工,对保暖枪支的需求大幅增加,想通过销售保暖枪支来骗钱。为了给企业购买防疫用品,受害人在微信朋友圈看到销售保暖枪的虚假信息后,订购了100多支保暖枪,价值3.9万多元。童某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受害者知道自己被骗了,当他没有向警察要钱时,他就报警了。2月14日,童被余姚市公安局逮捕2月18日,余姚市检察院依法起诉了犯罪嫌疑人童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所高中颁布的《关于惩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开发、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为名,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社会捐赠的。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随着全国各地企业纷纷恢复生产,由于防疫和控制的需要,对口罩、前额温枪等防疫材料的需求大幅增加,给了犯罪分子利用的机会。复工企业和公众应合理购买防护用品,不要相信网络上不知名人士发布的销售防疫用品的信息,以免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同时,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如有欺诈和其他违法侵权行为,应及时报警,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司法机关严惩违法犯罪,共同维护安全、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

案例2:重复哄抬价格涉嫌非法经营。涉案企业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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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1月29日,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一家贸易公司涉嫌在“天猫”上销售“三不”口罩,哄抬物价。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购买了100,000个“KN95”口罩,每只价格为1元,并以39.9元/30个口罩(运费4元/个)的价格在天猫商场销售到2020年1月19日,进出口价格相差33%。1月20日至21日,公司连续提高同批次口罩价格,库存销售75000个口罩,价格分别为69元/30个口罩、79元/10个口罩、89元/10个口罩、99元/10个口罩(运费14-22元/张),差异率分别为130%、690%、790%和890%,远远超过1月19日前同类型口罩的进出口差异率1月22日至24日,公司从多家公司以1.5元/只、3元/只、4元/只、4.5元/只的价格购买了13.5万个“KN95”口罩,随后大幅度提高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分别为99元/10、119元/10、128元/10(运费14-32元/单)涉案金额超过一百万元,涉嫌非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

条与第二百五十六条+

条相联系,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所高中颁布的《关于惩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在疫情防控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和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哄抬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剂等防护用品价格的, 防治疫情急需的药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物品,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由于防疫需要、供应不足等问题,口罩、蔬菜等商品在短时间内出现供需矛盾,造成价格波动。这是正常的市场反应,也允许合理的价格上涨。但是,如果他们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利用疫情编造、传播价格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他们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商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法律责任,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依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清正廉洁。开发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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