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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
。在坚持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
准确适用法律,及时严格依法追究传染病犯罪。在
199防疫控制期间,书面文件审查和电子文件审查是主要方法。尽可能不采用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办案方法。电话或视频可以用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和开会交谈。检察机关要针对地方有影响的案件和重大、复杂、敏感的案件,包括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医疗秩序、严重扰乱防疫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案件,集中力量,确保重点案件及时依法处理。
对于犯罪嫌疑人是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首先,保证医疗,体现人道主义,符合防疫和控制的大局。
不允许非法超期羁押的案件坚持“少逮捕、慎起诉”的理念,降低审前羁押率。充分利用宽严相济制度;如果办案期限不能延长,检察机关没有中止审查的法律依据,必须坚持依法办事。
应充分认识监管场所疫情防控的敏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继续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和最重要的工作,把重点放在监管场所疫情防控上,确保在押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配合监管场所“查缺口、补缺口”监督、支持和配合监管场所依法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一是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防疫期间的刑事起诉方式二是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和重点群体的隔离防范监管和支持。三是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调
民事检察
正确处理防疫与检察监督的关系
准确理解和把握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民事案件的特殊性,落实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并重的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办案法律、社会、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增强服务大局、确保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意识和主动性一方面,它服务于企业恢复生产和工作,防止因机械和简单应用强制措施而造成的物流链、劳务链、产业链和资金链的中断;另一方面,对于涉及农民工、残疾人、失业人员、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以及疫情求助人员的案件,我们将加大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力度。
要积极拓展民事检察部门参与社会治理办案的途径,坚持多元化矛盾解决和诉讼源头治理。
行政诉讼
履行审判、监督和推进依法行政的双重职责,自觉遵循应急管理的特点和规律,服务于疫情防控的大局。
加强疫情管理法律政策研究行政检察部门要抓紧出台和实施防疫应急措施、临时措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等方面的政策,加强对相关法律适用的研究,有针对性地把握政策,提前做好准备。
妥善解决传染病行政纠纷牢牢把握行政诉讼监督的核心任务:化解行政纠纷针对疑难案件,在尊重不同机关法律分工的前提下,探索行政复议过程中的早期干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和司法职业判断的优势,做好传染病行政纠纷的矛盾化解工作。
确保企业依法复工和恢复生产加强对企业行政非诉讼执法的监督,加强对人民法院受理、审查、裁决和执行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行政非诉讼案件活动的监督,防止企业因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而复工复产。
积极参与传染病的社会治理推动有关地方和部门严格执行防疫和应急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提高依法防控能力。
公益诉讼起诉
积极处理公益诉讼办案与防疫的关系
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中的地位和作用
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注意的问题。在立案后办案中,要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及时性和回应率,尊重和配合行政机关做好因疫情等原因调整违法企业执法期限的合理处置工作。
应与刑事检察职能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作用。
严格依法监督,正确把握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序关系,遵循刑事优先原则
全国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要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疫情防控中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确保在疫情防控中发现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和儿童性骚扰案件时,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关于投诉和上诉的起诉,下一步要集中在两件事上:一是满足“程序7天内答复,程序或结果3个月内答复”的硬性要求。第二,通过在疫情结束后举行的“公开听证会”,大力促进投诉和上诉的解决。
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向积极趋势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复苏。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系统化、一体化的优势,通过履行各种法律监督职责,促进和保护防疫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