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做影视投资_中国人直接做外企股东!新年第一天,上海首家由中国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诞生

摘要:从《外商投资法》看,加快对外开放正是新年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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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第一天,《外商投资法》生效

日凌晨,徐进来到上海市场监管局企业登记大厅领取新颁发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以他为副总经理的上海尊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成为上海第一家由中国自然人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我以为我至少可以在春节前拿到营业执照,但现在我在新年的第一天拿到了,这是个好兆头!”徐进高兴地表示,公司可以提前近一个月取得营业执照,尽快开展业务管理咨询等相关业务,以便在春节前抓住市场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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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开业正是《外商投资法》给相关企业带来的新年“福利”。

此前,由于三部外资法的出台,中国自然人未被纳入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投资者的范畴,从而阻碍了中国自然人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通道。

“中国人在与外国投资者建立中外合资企业之前,必须先建立一个内资企业。如果他们不熟悉相关程序,需要两到三个月才能获得营业执照。””徐进说,现在中国自然人可以跳过设立内资企业,直接与外国投资者建立合资企业,成为外资企业的股东少了很多程序,速度也快不了多少。除简化设立程序外,

上海的相关登记程序也根据《外商投资法》进行了优化。

"归档系统进一步简化为信息报告系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注册办副主任吴英告诉《解放日报》记者,从今年开始,外商投资企业的新设和变更不需要商务部审批备案,但初始报告和变更报告将直接通过中国上海“一网办公”平台在线提交,年度报告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实现市场监管、商务和外汇年度报告的“多报告一体化”。简而言之,过去需要两个部门和两个系统来完成,但现在一个窗口和一个系统完成了。自

199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的“钱包”逐渐增大,中国自然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热情也日益高涨。《外商投资法》相关条款的修订符合这一要求。近年来,上海新增外商投资企业数量保持年均7%至8%的增长速度。截至2019年底,上海共有9.1万家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超过6400亿美元。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资本参与国际市场,中外资本之间的“空间墙”越来越模糊,一体化已成为大势所趋。

的变化反映在徐进的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一栏本应写“中外合资”现已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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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表示,新法实施后,为了更好地体现境内外投资的一致性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形式和活动标准将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类型将只分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概念

“可以预见,民间投资的热情将得到充分释放,市场将更加活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陈表示,《外商投资法》的实施为上海扩大对外开放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也为包括自然人股东在内的各类海外企业在上海设立企业提供了更多的便利。目前,上海相关的“一网办公”平台系统已经针对《外商投资法》进行了优化,各地区也做好了准备,期待着新的一年上海投资热的到来。

《外商投资法》带来了五大变化:

变化1:企业类型之间不再有“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40年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和认可。但是,新法实施后,为了更好地体现国内外投资的一致性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形式和活动标准都发生了变化。将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类型将只区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的概念将不复存在

第2项变更:中国自然人可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的“钱包”逐渐增加,中国自然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热情也日益提高。但是,由于这三部外资法采用的是列举法,它们没有将中国自然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投资者类别,从而阻断了中国自然人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渠道。

新法积极响应市场需求,明确了中国自然人作为中国投资者合格主体的地位,为充分释放民间投资热情、提升市场活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三项变更:从改革开放初期的逐案审批(备案)制度到

信息报告制度,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实行逐案审批制度。到2016年,将发布国家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以外的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在备案制度的基础上,

新法进一步简化了企业的业务程序,强调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新的变更不需要经过商务部的审批和备案。相反,他们通过中国上海的“一网办公”平台直接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和变更报告,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实现了市场监管、商务和外汇年度报告的“多报告一体化”,进一步简化了流程,方便了事务处理。

修改4:董事会不再是

的最高权力机构。长期以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三外资法,将“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新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与内资企业相同,将改为“股东会”这种变化更有利于凸显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合作”与“人力合作”统一的法律属性,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些变化也将给中外合作带来新的挑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的股票应做好前期准备。

变更5:外商投资企业将有5年过渡期

不同于其他法律。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外商投资法》为企业留出了5年的过渡期。

5年过渡期内,如果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形式不符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国家鼓励其办理变更手续,而不是强制其变更。因此,企业仍有相当长的缓冲期。

但经过5年过渡期仍未改变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办理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或备案手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公布违反过渡期要求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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