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9月9日,天津市虹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天津市首例初治肺炎流行期间因实施应急措施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并在法庭上裁定驳回原告翟某的诉讼请求。
2年11月11日,虹桥区9个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全区鸽子养殖进行深入专项管理,要求鸽子养殖居民在2月15日前拆除和纠正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摊位和违章搭建超大型、超宽鸽舍的问题。被告芥川街道办事处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于当天亲自将通知送达原告,并与原告进行了交谈,向其解释了在防疫控制期间的相关防控措施。收到通知后,原告将鸽子转移到其他地方,但没有拆除鸽棚。2月15日中午,经过沟通,原告拒绝合作,被告的执法人员实施了紧急措施,拆除了鸽棚。
原告翟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天津市虹桥区人民政府芥川街道办事处拆迁违法,赔偿损失1元,恢复鸽棚原状。
经审理,原告发现其所有房屋屋顶南北两侧的露台均建有鸽棚,估计总面积为60平方米。鸽舍没有申请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也没有经过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审查和同意。为了饲养鸽子,原告在走廊里堆放了大量的鸽粮和杂物。在此期间,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说,原告鸽棚、鸽子食品和杂物影响了公共卫生,附近的居民也报告了几次投诉。
虹桥法院认为,原告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自行搭建鸽棚,在楼道内堆放大量鸽粮和杂物,影响了环境清洁和公共卫生。二次及衍生公共卫生事件存在隐患。原告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发布的《关于加强全市畜禽和野生动物控制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全区畜禽和野生动物控制管理意见的通知》中市、区防疫监督机构明确要求撤除的对象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见和通知,制定了工作计划,并做了必要的准备,以履行市、区防疫指挥部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履行告知义务后,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在原告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执行了紧急措施,拆除了原告的鸽棚,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法院还认为,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级反应下,鸽舍针对违法和不合标准健康问题的应急措施,无论是清洁还是消毒,都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公共卫生问题。如果公共卫生问题得不到及时、彻底的解决,将会对居民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心理压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并存在继发和衍生灾害的风险,不利于疫情的整体防控。因此,坚持以人为本,兼顾公共利益和整体成本,采取拆除的应急处置措施是最佳选择。被告芥川街道办事处实施紧急措施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应被确认为合法。原告的索赔没有事实依据,也不会得到支持。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主张
全媒体记者范睿恒
来自张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