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工作建议_包头九原区法院出台《疫情期间金融审判工作建议》 全力护航地区金融秩序安全稳定

防控疫情工作建议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仍较为复杂和严重,随着时间的推移,由疫情引发的各种病例将逐渐出现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金融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在九原区法院成立。对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有集中管辖权。针对当前的特殊形式,九原区法院积极应对、预测和研究疫情对金融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金融审判和纠纷防范的建议。一、疫情对财务病例的可能影响

(一)疫情结束后,病例数将激增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的原因如下:1 .财政案件的特点是年初案件数量多,1月20日收到100多宗新案件。金融案件集中管辖后,许多金融机构集中办理诉讼案件和立案案件,旧案件基数很大。2.在流行病期间春节假期的延长和弹性工作制与过去相比减少了工作时间。此外,在流行期间,归档方法大多是网上归档。当事人对网上立案的接受程度低于传统立案方式,这在短期内减少了立案数量。然而,在疫情结束后,金融机构将对疫情期间起诉的案件提出更集中的申请。3.受疫情影响,部分融资合同投资者资金难以偿还,金融合同违约案例增多。由于疫情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控疫情的行政措施,大量投资者的生产经营受到严格限制,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交通、文化旅游等行业遭受的损失最大。少数人也可能由于这一流行病的影响而暂时失去收入来源。这导致基金用户的短期偿付能力下降,基金提供者要求偿还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2)疫情引发的金融案件有更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如何界定疫情的法律性质,如何准确适用合同的救济措施,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关系,如何判断合同的目的是否实现,以及如何分配违约方的过错责任,都是疫情结束后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二、相应的审判建议

疫情发生后,九原区法院要求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的疫情防控具体支持措施,针对疫情对金融案件的影响提出相应的试行建议。

第一,准确界定疫情的法律性质在案件审理中,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新皇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精神,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加强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之间适用关系的调查,为正确处理相关纠纷奠定基础。

二、加强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联动,推进案件调解随着疫情对各行业的影响越来越明显,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对如何支持金融业防控疫情给予了明确指导:对于受疫情影响的行业和发展前景看好但暂时受困于疫情的企业,不得盲目撤贷或断贷;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对办理医疗设备和防疫相关防护用品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缓交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参加疫情防控的人员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等。一、灵活调整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等个人信用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还款期限;结合上述监管措施,法院应加大解释法律和调解金融贷款合同、金融租赁合同等纠纷的力度。,加强与金融机构各监管部门的沟通,妥善处理资金提前到期、应计利息、罚息、复利等诉讼索赔。由金融机构筹集,并公平确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期限和金额。三.相关纠纷防范建议

在分析疫情对金融案件和司法工作影响的基础上,为保护受疫情影响的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民事权益,对相关主体提出以下建议

1制定应对计划并积极采取措施

有关企业和人员应全面、客观地分析由于疫情或防疫措施的影响,财务合同义务难以履行时,合同是否仍有可能履行,合同的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应分别制定相应的计划,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承担违约责任,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变更合同条款,降低违约责任,或继续履行合同,降低违约责任,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终止合同,要求免除违约责任。

2是加强沟通和及时沟通

拟定计划后,有关企业和人员应及时通知金融机构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影响,提供初步证据,提出上述拟定方案,并详细说明原因

3为积极证据收集和合理减值准备

相关企业和人员应注意收集和整理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且难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包括相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发布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因感染新肺炎而住院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的证据、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证据等。相关企业和人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金融机构提供获取的各种证据金融机构收到上述通知和证据后,应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损失因未采取适当措施而扩大,则不能就扩大的损失索赔。

4正在全力协商克服困难疫情是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共同敌人。各方应分担损失,克服困难,真诚协商合同的履行、变更和损失。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明确通知人民群众增加货币信贷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的日常金融服务。建议进一步引导和促进行业调解,以解决行业内由流行病引起的争议。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要求,充分利用金融服务政策支持疫情防控,通过沟通协商,对特定企业延期或展期贷款,对特定人群调整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等个人信用还款安排。

资料来源:九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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