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防控期间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公告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现建议案件审理和执行如下:
1、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能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应用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因疫情不能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2。向我院申请备案。建议选择山东法院的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山东移动小额法院”进行网上备案。
3。在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加强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法确定适当的审理方式请理解,有些病例会受到防疫和控制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
(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3)需要通知新证人出庭、获取新证据、重新鉴定、进行勘验或者进行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延期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7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
(2)当事人暂时申请回避,不能及时作出决定的;
(3)需要通知新证人出庭、获取新证据、重新鉴定、进行勘验或者进行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延期的情况
资料来源: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