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为增加信贷、分散风险的实际行动提供担保,为疫情防控和中小微型企业恢复生产工作服务。
更新政策的实施对符合条件并满足金融机构流动性暂时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如贷款本金被暂时延期,提供担保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应延长担保期限。延长期内,保证率原则上不超过原保证率的50%。
积极推出数据信用增强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取消对防疫重点担保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的反担保要求。市财政局将优先通过“金卡”系统向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与中小微企业相关的政府授权数据共享。
降低担保服务费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应主动减收费用并允许受益。对保证城乡经营、防疫、民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必要企业,原则上保证率不得高于1%,鼓励其他类型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执行。
积极实施尽职调查豁免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对疫情影响较大的防疫重点担保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的贷款担保进行补偿。主管部门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诚信纪律的前提下,实行尽职调查豁免,原则上不追究机构或相关部门管理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的领导、管理和经营责任。
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对疫情影响较大的防疫重点担保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的担保,市财政局将加大监管容忍度,适当提高机构资产管理比例,并在2020年金融担保机构监管得分中给予适当加分。市财政局将加强对防疫期内随机抽逃、挤占、切断保险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现场监管,并降低年度监管得分。
本通知有效期至新皇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延长3个月(天津日报记者岳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