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通消息2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新型冠状病毒病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发布《关于依法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硬核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指导意见》对防疫、中小微型企业司法保护、合同纠纷审判、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劳动人事纠纷审判、医疗纠纷审判、人格权纠纷审判、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海事及涉外商事纠纷审判、行政争议审判、执行等刑事犯罪提出意见。指导省级法院审判的顺利有序进行。
意见明确,依法严惩防疫期间发生的抵制防疫措施、暴力伤害医生、制售假货、哄抬物价、诈骗、造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防疫失职、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营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妥善处理疫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意见明确,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尽可能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争议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支持企业与职工协商合理调配岗位,通过调整工资、轮换岗位、灵活工作时间、全面调整年内休息休假等方式稳定岗位。因疫情影响,企业无合法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准确界定疫情期间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工作日,妥善解决因疫情引发的企业治疗、隔离工人、停产、拖欠薪酬等劳动争议。
199疫情期间,部分企业经营受到影响根据该意见,主要业务发展良好但由于疫情暂时无法清偿债务的企业不应被普遍认为有破产原因。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加强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的重组和对账。对于短期财务困难、受疫情影响无法偿还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应积极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债务解决方案,并依法灵活、及时处置疫情涉及的重要材料。生产防疫物资的破产企业,应积极利用政府与医院的协调联动机制,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员工在经营期间支付的工资和融资贷款,应随时作为企业债务清偿。另外,意见很明确。指导当事人就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征用物资设施、管理和控制虚假信息等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进行合理诉求,妥善化解矛盾,确保依法开展防控工作。由政府和公安、卫生、市场监管、交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以预防和控制疫情。
路口记者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