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有争议,我该怎么办?
不需要头痛,人民调解员随时在线!
网上调整私营企业租金纠纷
2年2月17日,江岸镇调解员到社区宣传防疫法治,居民刘某反映,他与江岸县一家公司签订了仓储租赁合同,经营卫生洁具产品,同意在2020年2月11日前支付租金1.2万元。如果他不在期限内支付租金,公司将收取滞纳金或终止合同。在流行病期间,卫生用品商店无法正常运作,以前的付款也无法正常收回。刘某某经济周转困难,向公司负责人唐某某申请租金减免。经过几次沟通,双方都无法达成协议。
调解员在疫情期间立即向刘牟某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合同法。随后,他们联系了该公司的负责人唐牟牟牟,他兴奋地说:私营企业依靠收取租金来维持正常运营。如果每个人都需要救济,那么公司必须关闭。这件事还没有讨论过,将根据合同处理。
调解员多次致电唐牟某,但均被拒绝。后来,唐牟某利用短信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后来,唐某主动打电话给调解人,表示愿意妥协,但不愿与业主沟通。经过双方多次沟通,调解人最终达成口头协议:刘某将根据自身能力支付部分租金,免交滞纳金,剩余租金在疫情期间顺延。事后了解到,刘某向公司支付了3000元的租金,唐某表示,疫情结束后,公司将根据疫情防控的持续时间,对商户的租金减免方案进行专项研究。
元坝调解乡镇产权分配纠纷
2年24日,和平街开始拆除东部新城的农村房屋。参与村镇产权拆迁的三方在村镇产权分配问题上存在争议。各方聚集亲友向和平正义申请人民调解。
和平与正义研究所所长尹考虑到当前疫情和人员聚集不利于调整工作的事实,将部队分成两路,疏散和聚集群众到医院坝,并向群众发出“给大安人民的信”,宣传防疫知识。一方负责控制双方的情绪,并要求双方各派一名代表,在医院坝内每隔两米的地方讲述争议的主要事实和事项。尹燕文知道三方都是亲戚,所以用“法、情、理”相结合的方法来指导调解。最后,三方达成自愿和解,并签署了书面协议:在处理安置房的房屋产权时,双方应相互配合,按照协议的分配方式,无条件地协助对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工人意外伤害死亡人民调解纠纷
1年8月8日,广元市朝天区杨木镇青羊村村民徐某在朝天至杨木天然气管道铺设工程中挖掘管道时摔倒,造成颅内损伤。他被立即送往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因治疗无效于2月21日死亡。徐的亲属多次与建筑公司和业主广元XX燃气公司就死者的赔偿事宜进行沟通,但双方均未达成协议。死者亲属聚集了40多人去区住房和建设局咨询。在此关键时刻,杨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区住房和建设局和航空法律服务办公室立即采取行动,组成调解小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解工作,以确保纠纷得到妥善解决,防止局势恶化。
到达现场后,经过不断沟通和协商,调解人员被要求回家,只留下5名代表参与事故处理。为了扎实做好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的人员分为两组。一个小组负责稳定地控制死者亲属的情绪,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合理地解释法律,为顺利解决纠纷创造良好的基础。另一组积极联系其中一方的法律代表,敦促他们积极处理善后事宜。
199死者的亲属认为,徐的死亡是工伤,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用人单位未能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他们提出了10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但该企业认为,徐是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农村注册的。他的死亡赔偿应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执行,并认为只应赔偿20万元以上。对此,调解员进一步梳理了案情,澄清了调解思路。据调查,徐,67岁,已经在家里种田很长时间了。在事故中,他还临时安排了家庭以外的临时工作来补贴家用。施工方临时聘用徐工作时,没有充分考虑徐的年龄、能力等情况,存在一定的失误。调解人将继续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讲述政策、法律和理由,引导双方从心到心、从地到地理性思考。
最终双方做出让步,就赔偿标准和金额达成一致,并达成赔偿协议:用人单位应赔偿死者亲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