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什么疫情_从24人“被消失”到武汉疫情:“信息公开”怎么就这么难?

新华社最近报道说,12月4日,湖南省浏阳市一家烟花制造公司发生爆炸,造成13人死亡,13人受伤。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非法组织生产超出许可范围,超过限额,超过剂量,并改变了车间的使用。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未得到妥善落实,事故企业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这是又一次事故掩盖,而揭开谎言的过程也经历了很多波折——事故当天中午,当地报道的伤亡人数分别为1人死亡和1人受伤。在媒体怀疑后,当地改名为7人死亡,13人受伤。此后,湖南省政府成立了一个调查组,调查并核实了另外6起死亡事件。令人愤慨的是,参与事故的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甚至转移和藏匿死者遗体,与相关公职人员一起谎报和隐瞒事故信息。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约谈了当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的主要官员,指出当地隐瞒死亡人数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截至1月2日,三名副市长被提前免职,10名嫌疑人受到刑事强制措施,4人被拘留。为什么地方政府敢撒谎或隐瞒如此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无非是有关官员害怕承担责任,因为不同的死亡人数决定了不同的事故级别、调查部门和责任2007年,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条例》对安全事故进行了分类。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为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死亡30人以下为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下为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下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应按要求“逐级上报国务院”,重大事故应向所在地省级政府报告。

国务院对重大事故有行政问责规定,省级政府对重大事故有行政问责规定。城市地区的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县级政府调查。除相关规定外,湖南省还对重大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一票否决”的地方和单位,当年不得评先,党政领导和分管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提拔对负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撤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相当于原职务以上的领导职务。

都说人的生命是生命的问题。对于地方政府官员来说,人的生命也是他们仕途上的晋升问题。因此,当地政府将报告从“1例死亡”到“7例死亡”,再到“13例死亡”一次又一次,我冒险隐瞒虚假报告,以减轻责任。有一句老话,如果一个人想变得无知,就什么也不要做。在电子信息时代,隐藏和伪造任何事故变得越来越困难。有些地方官员明知真相终将大白,却仍孤注一掷,隐瞒虚假报道,这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隐瞒和谎报死者的人数,这是“故意”的,性质恶劣的是“故意犯罪”。这不仅是对死者生命的极大不尊重,也使国家在安全事故上的决策和行动成为一纸空文——它可能延误救援行动,减少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还可能使造成事故的机制无法得到有效纠正并继续运行,导致随后的危险失去控制。这种隐瞒只是对上级机关隐瞒,当地的人经常知道。这等于公开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公正权威。为什么

武汉什么疫情

在查处隐性事故中变得更加严厉,却仍然不能遏制各地的隐性事故?仔细看看,原因只有几个。

首先是法律规定不够系统,处罚相对较轻。虽然《刑法》中有“谎报事故罪”的规定,但构成“谎报事故罪”的定义和处罚标准仍然十分模糊,相关标准在《安全生产法》中也没有明确界定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是以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命令形式发布的。虽然这些规定有些详细,但缺乏相应的处罚标准。也就是说,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行政法规,关于“虚假报告”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表述,缺乏程序规范和操作规则,具体部门的法律义务更不明确和规范因此,在执法中,“主观的和无意的”成为当事人辩护和隐瞒真相的理由。真实的报道将受到惩罚,即使发现“虚假报道”,它也只会接受同样的惩罚。这已成为许多地方官员“谎报”、“先藏后报”的心理动机此外,各地对“虚报、瞒报”的执法主体各不相同,导致不同的处罚标准,给地方官员一种侥幸心理。发现隐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往往受到严厉处罚,而相关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受到的处罚相对较轻。从报告的大量隐性事故来看,很少有公务员被起诉。

其次,事故中资金的反复无常也是原因之一。事故单位的负责人通常认为“金钱可以处理一切”,并认为金钱和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此外,相关公职人员没有去现场仔细检查,只听取了首都方面的意见,这导致了隐瞒的发生。当然,一些责任人被迫参与事故隐瞒,因为他们屈服于官员的压力。即使真相被揭露后,这些负责任的人在当地政府的压力下也不敢说出真相。

要改变这种状况,根本的解决办法是从法律法规和程序规范的明确定义入手相关法律法规应与各地行政文件相结合,实行全国统一的处罚制度。明确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标准,明确事故核实和报告的责任人以及接收报告的部门等。对于那些拖延报告和不作为的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隐瞒不报”的,由司法部门统一提起公诉。不仅要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还要对“隐瞒不报”的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改变“隐瞒不报”屡禁不止的局面。

另外,做好事故信息公开工作一方面,这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另一方面,信息是公开和透明的,它也对那些试图“隐瞒或谎报”的人起到监督作用

安全生产非常重要,发生安全事故后,不要“弄虚作假”,应该是一个社会的文明底线和法律底线;不是亵渎那些失去的生命,而是所有人的道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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